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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严格做好

作者:组织部 来源: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8-12-24 13:01:3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分公司、东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

党员徽章是党员身份的标识。党员正确佩戴党员徽章,有利于党员主动亮明身份、接受群众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2017年,省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辽组通字〔201756号),全省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组织广大党员按规定要求佩戴党员徽章,取得了较好效果。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的不按规定场合佩戴,有的佩戴位置不正确,有的佩戴的样式和材质不统一,等等。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815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佩戴党员徽章的对象

佩戴党员徽章的对象为党员组织关系在我省的全体党员(含预备党员)。

二、佩戴党员徽章的场合

党员在以下场合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1.党员参加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活动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2.党员参加党内重大会议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3.党员参加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组织举行的集体活动或集会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4.党员参加党支部党日活动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5.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时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6.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当佩戴党员徽章。

7.其他应当佩戴党员徽章的场合。

提倡党员在工作时间内佩戴党员徽章。不得在娱乐场所等不适宜的地方佩戴党员徽章。

三、党员徽章的式样

党员徽章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注“辽宁省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徽章尺寸为24mm×22.5mm×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

四、党员徽章的佩戴要求

1.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

2.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与其他徽章同时佩戴时应置于其他徽章上方。

3.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

4.不得使用金、银等贵重材质制作的党员徽章。

五、党员徽章的制作与购买

1.定点企业为沈阳市亚东徽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02488729788)、浙江苍南县金乡徽章厂(联系电话:057764593243),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另行确定生产厂家制作党员徽章。

2.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应根据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实际需求,直接与定点企业联系制作。

3.严禁购买金、银等贵重材质制作的党员徽章。

4.党员徽章制作经费可从党费中列支。

5.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党员徽章生产制作、销售等方面的管理,及时对不按规定要求制作和销售党员徽章的厂商和网点等进行整顿。

六、党员徽章的管理

1.党员徽章由基层党组织为党员发放并组织佩戴。不得按党员干部级别配发不同材质的党员徽章。

2.党员要妥善保管党员徽章,如有丢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所在党支部申请补发。

3.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应储备一些党员徽章,以满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徽章的需要。

4.党员徽章限党员本人使用,严禁出借非中共党员佩戴。

5.党员被开除党籍、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时,应当及时收回党员徽章。

6基层党组织书记要督促党员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全体党员要相互监督,使党员养成按规定佩戴党员徽章的良好习惯。

7.统一规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党组织,要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报备的内容包括党员徽章样式和材质、配发数量、党员徽章制作单位、购买经费、购买渠道和价格等情况。

各市委组织部、各省委直属党(工)委请于20193月底前,向省委组织部报备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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