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芬区各行业领域壮大市场主体
目录
一、区市场监管局2
二、区人社局3
三、区工信局6
四、区商务局7
五、区农业农村局8
六、区税务局11
七、区住建局18
八、区消防救援大队18
九、区发改局(区金融局)18
十、区科技局20
优惠政策汇编 修订版
一、区市场监管局(3条)
1. 推进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企业登记、公章制作、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医保登记和银行预约开户等高频开办事项在线上一次身份验证、一表填报申请、同步办理,将8个事项环节的总体办理时限压缩到0.5个工作日内。
2. 推行市场主体简易注销,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免于提交清税证明。探索实行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3. 对依据公司法登记的公司制企业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对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且属于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可以一并申请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免于设立分支机构。企业申请经营场所与住所分离登记可以在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也可以在企业设立后通过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增设(撤销、变更)。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
联系人:王传龙 联系电话:024-43839008
二、区人社局(13条)
1. 一次性扩岗补助。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企业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
2. 企业和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本溪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3. 企业吸引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对科技型企业、优质中小企业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及优秀高职、中职毕业生,分别给予3年期每人每月2500元、1200元、600元、300元、200元生活补贴。
4.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是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是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5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5. 创业场地补贴。对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在我市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指首次领取营业执照),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及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给予创业场地补贴。
6. 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对达到标准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上一个自然年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7. 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10类人员给予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
8. 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经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经营实体,5年内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按经营实体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自缴纳之日起相应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
9. 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初次工商登记注册满2年不满5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于企业注销后6个月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或到单位就业后,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给予初次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0. 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向市级创业项目库推荐所掌握创业项目的单位或持有创业项目的自然人,其创业项目被创业者认领成功运营6个月以上,并与带动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11. 定期组织中小微企业公益招聘活动。动态掌握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用工和人才需求,按照每户市场主体用工需求1∶1的比例,定期组织实施线上线下公益招聘活动,及时提供供需对接、职业指导服务。
12. 实施“重大项目重点企业保障用工”专项行动。强化一企一策、一项目一策用工常态化对接服务,市、县区按照属地包干和区域联合原则,全面摸排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新开工项目和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并建立台账,利用省、市人力资源市场平台、人社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优先发布重点企业岗位信息,为重点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每季度至少举办1次重点企业专场招聘会,发布岗位需求不少于200个次。
13. 优秀工程师项目奖励。每年培育支持10名左右在企业精于实操、能够解决复杂问题、优化生产工艺和技术流程、有效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和效益增长的优秀工程师,给予每人最高3万元奖励。
联系人:时成宏 联系电话:024-43839320
三、区工信局(5条)
1. 制造强省专项资金(优质企业培育方向)。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的,按照不高于500万元奖励承担企业。对获得国家级产业链领航企业认定称号的,按照不高于200万元奖励承担企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以及省级产业链领航企业认定称号的,按照不高于100万元奖励承担企事业单位。对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按照不高于100万元给予奖励。
2. 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补助。采取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方式的,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实际获得金融机构贷款额进行贴息,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3. 企业创新发展补贴资金。采取保险费补贴方式的,按照《辽宁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应用发生的保险费予以补贴。
4. 降低企业预交电费和办电负担。对于有结余电费的电力用户,实施预存电费积分奖励,每月6日预存电费积分自动结转电费或冲抵欠费。电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推广“电e贷”等金融产品,符合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最高300万元的信用贷款。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减额增次,随购随用”交费政策。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照足额交纳本月电费。对于160千伏安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
5. 加强优质企业培育。对新入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库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联系人:刘莹 联系电话:13904140325
四、区商务局(3条)
1. 多元化提供消费补贴。用好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各县、区联合金融机构、平台企业等以多种形式发放消费补贴。支持各县、区举办促消费活动,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支出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重点商贸流通市场主体支持力度。用好省级专项资金,培育壮大商贸流通领域市场主体,对年度零售额增速超过全省平均水平的限上单位,给予5万元以上奖励。
3. 支持企业做强做大。依据《本溪市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三条规定,对符合补贴奖励范围的“小升规”企业和“达限入库”批零住餐企业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奖励。原则上每户企业仅享受首次入规、入库补贴奖励政策,因更名和改革等原因替换入规、入库的企业不计入补贴奖励范畴。
联系人:李金梁 联系电话:18741451119
五、区农业农村局(12条)
1. 2022年种植结构调整补贴范围和标准继续执行《本溪市农业农村局 本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本溪市种植结构调整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本农发〔2021〕64号),申报补贴和贷款贴息的设施农业小区为2022年新建。用于支持综合效益高、抗灾避灾能力强、调整稳定性高的设施农业规模化发展,包括日光温室、钢骨架冷棚规模化小区。日光温室小区25亩以上,钢架冷棚小区50亩以上。
联系人:栾鸿霞 联系电话:024-43839392
2. 生产者补贴对象为全市所有县区合法耕地上的玉米、大豆(包括黄大豆、黑大豆、青大豆)、水稻实际生产者。市农业农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下达我市的补贴额度,按照各县区核实上报的补贴面积,统一测算全市补贴标准。按照国家扩种大豆的要求,为鼓励大豆生产,适当提高大豆补贴标准。
联系人:栾鸿霞 联系电话:024-43839392
3.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2022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办科发[2022]304号),聚焦县域农业主导优势特色产业,遴选建设一批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按照标准统一竖立“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项目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标牌,开展农技人员现场实训,组织示范主体观摩学习,为周边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实施县级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建设补助,加大对自有产权基地建设支持力度,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重点推进基地建设提档升级;对租用、合作基地的建设,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对列入计划、验收合格的示范基地每个物化补助3-5万元,对发挥作用好、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地,每个基地物化补助可增加到5-8万元,重点推进基地建设提升水平、拓展服务;开展试验示范、观摩培训、学习交流等补助。
联系人:邰琳 联系电话:024-43839394
4. 按照《本溪市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对符合要求的建设主体,项目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按限定补贴比例上限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单个建设主体补贴规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联系人:邰琳 联系电话:024-43839394
5. 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化联合体内部成员已经支付利息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周期最长为一年,贴息率不超过当年年度最高LPR。单个联合体的财政贴息额度不高于200万元。
联系人:邰琳 联系电话:024-43839394
6. 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业招商引资企业2020年1 月1日以后在建、新建、改扩建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原则上对单个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实际贷款时间低于2年的按实际执行。
联系人:邰琳 联系电话:024-43839394
7. 围绕粮油、畜禽、水产、果蔬、饲料等五大产业链以及食用菌、中药材等特色产业,对2022年1月1日后,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建、在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新增先进加工设备的,按照设备投资总额度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含),最高不高于500万元(含);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省级以上财政扶持资金政策。
联系人:邰琳 联系电话:024-43839394
8. 毕业3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本溪市乡镇(涉农街道)、村从事一、二、三产业经营,并稳定运营满6个月,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人只能申请一次。
联系人:邰琳 联系电话:024-43839394
9. 全省每年遴选推荐100名左右农业专家,其中农业科技人才50名、农业管理服务人才10名、农村产业人才40名,分别给予8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联系人:栾鸿霞 联系电话:024-43839392
10. 全市每年遴选20名左右农业专家,包括农业、林业、水利中涉农领域的农业科技人才、农业管理服务人才、农业产业人才,给予每人最高3万元奖励。
联系人:栾鸿霞 联系电话:024-43839392
11. 主要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动物疫病开展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我市纳入国家强制免疫补助范围的疫病种类包括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具体为,口蹄疫:猪、牛、羊、鹿、骆驼等偶蹄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小反刍兽疫:羊等。
联系人:张庆凯 联系电话:024-43839488
12. 用于支持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从事粮食和大豆油料种植的家庭农场开展仓储、烘干、晾晒、农机棚库等生产设施建设,改进生产经营条件。
联系人:邰国威 联系电话:024-43839496
六、区税务局(18条)
1. 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发展。
一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三是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四是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2. 支持公共交通发展。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 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5.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6. 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8. 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9. 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一是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二是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促进节约能源。发改产业[2022]273号文: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奖补、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财税[2018]74号文: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11. 支持制造业等行业发展、尽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
一是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是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三是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12. 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3.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4. 优化生育政策。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5. 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辽宁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6.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17. 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2022年1月1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调整方案规定。
一是辽宁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的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调整方案规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是政策执行口径。按照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契税税率执行口径:
(一)对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不区分土地、房屋权属,不区分买卖(出让、出售)、赠与、交换交易方式,统一按照3%的契税适用税率执行。
(二)对2023年1月1日之前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按照当时的具体契税适用政策规定执行,即按照不同权属、不同交易类型确定具体适用税率。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的规定仍然按照具体情况执行,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的规定仍然继续执行。
(备注:其它税收优惠政策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联系人:王旭 联系电话:024-43809510
七、区住建局(1条)
1. 为专家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南芬区龙湾山水城8号楼人才公寓(66-72平方米)。
联系人:张学刚 联系电话:024-43839415
八、区消防救援大队(1条)
1. 实行隐患排查指导帮扶。消防救援机构应企业邀请,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或需要技术指导的企业,按照约定时间,现场指导帮扶企业单位查找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问题并制定隐患问题整改方案,填发《服务指导意见函》。
联系人:姜韶华 联系电话:024-43812628
九、区发改局(区金融局)(2条)
1.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
一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十类人员。
二是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申请人贷款要求,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获批后,不能以企业法人身份在同一贷款期限内,同时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并已取得创业担保贷款的,合伙人在贷款期限内不得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划型标准确定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借款人需具有法人资格。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四是农民个人(包括: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工)在我省农业县区(农业县区名单以最新版《辽宁统计年鉴》为准)为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而申请的贷款。
2. 贷款额度及利息。个人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单笔最长36个月。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期限为2年。从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借款人和借款企业也需要承担一部分后,剩余部分由财政贴息。
联系人:吴威威 联系电话:024-43839286
十、区科技局(5条)
1.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对获得省备案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备案的实质性产学研联盟给予3万元奖励。
2. 鼓励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项目形成机制。对列入市级“揭榜挂帅”计划的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自筹研发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经费。
3. 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对首次获得证书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省科技厅首次备案的雏鹰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省科技厅首次备案的瞪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批为独角兽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4. 引育高端人才。聚焦钢铁冶金、生物医药、文旅康养等主导产业,鼓励企业“带土移植”引进项目、技术和团队,来溪开展技术攻关、创办企业,对推动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带土移植”项目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经费。
5. 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参与辽宁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对于新批复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批复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与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对于获批为国家、省级星创天地、众创空间、成果转移示范机构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与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联系人 :詹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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