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芬区地税局跨区国地税合作成功
6月1日,南芬区地税局重点税源管理科在日常工作中了解到本溪龙新矿业有限公司(南芬区企业)与辽宁澳科应用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企业)近期准备结算2016年5月份之前的工程款。区局重点税源管理科以此为工作的切入点,在税政负责同志的配合下详细查找相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这笔工程款应该在南芬区地税局缴纳营业税,回开发区国税局开具发票。区局重点税源管理科两名同志积极与两家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讲解,区局与开发区国税局主要领导沟通协调,经过国地税同志的共同努力,该笔税款已于6月12日成功入库,共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种263335.96元,并补缴滞纳金51350.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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