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芬区法院 平等保护外地企业合法权益 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近日,民事审判第一团队审结了原告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某公司诉被告本钢矿山机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告是营口当地民营企业,被告本钢矿山机修厂是位于南芬当地的企业。自2014年起,被告本钢矿山机修厂先后多次向原告公司购买耐火材料,但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95万余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迟迟未能给付,故原告提起诉讼。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民一团队积极回应外地企业合理、合法诉求,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落实到具体工作当中,平等保护外地企业合法权益,送达、开庭、宣判,仅用一个月时间就审结了该案,判令被告本钢矿山机修厂立即给付原告相应货款及利息,并依据“胜诉退费”工作的相关规定,全额退还原告预交的全部案件受理费。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即要求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要确保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始终处于平等状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要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通过公正司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分公有制还是非公有制,不分企业规模、大小,不分本地还是外地,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案件,让各类市场主体安心、放心。本案的审理将依法平等保护理念贯穿始终,平等对待外地企业,保护外地企业合法权益,让外地企业在司法保障中增强了获得感,营造了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赢得了群众和外地企业的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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