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芬区法院 我为群众办实事 南芬法院仍在行动
典型案例
2021年7月4日20时许,因孙某曾在快手app平台上发布关于赵某快死了之类的不当言论视频,赵某侄媳妇李某看到后告知赵某妹妹。因赵某身患重病,其妹妹与李某二人气愤,随即二人一同到孙某家中,将孙某殴打。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在本溪市铁路医院住院治疗32天,经诊断为头部外伤、四肢多发外伤,花去医疗费4558.87元,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本溪市公安局南芬分局对赵某、李某分别作出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为经济赔偿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官释法
人与人之间应相互尊重,包容、友善相处,遇到矛盾也应冷静、理性、依法解决。本案中,被告亲属身患重病,作为亲人,内心焦虑、悲伤也属生活常理,但当被告看到原告在快手app平台上发布不当言论后,气愤之余未能理性处理而将原告打伤,对此,二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他人身患重病、亲人悲伤之时发布不当言论,也有悖包容、友善的相处之道,对纠纷的产生也负有过错,即承担30%的责任。对于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的确认:原告主张医疗费4558.87元,根据其提供的医疗费收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误工费2800元,因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原告主张护理费4736元,明显过高,确认为4096元(按每日128元计算);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营养费1500元,因未提供医嘱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交通费1460元,根据其住院天数及居住地与住院区域,酌情确定为500元。综上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0754.87元的百分之七十即7528.41元。
案件结果
宣判后,经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赔偿原告孙某7528.41元。同时,承办法官也对原告孙某进行了说服教育,人与人之间应相互尊重、宽容,多站在别人的角度思考问题。
法官说理
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可。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此时仍令侵权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有悖法理和公平原则。因此,各国家或地区侵权法都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亲属身患重病、亲人悲伤的情况下,发布不当言论、视频,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也未理性处理矛盾,进而产生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日常生活中,遇事应冷静、妥善、依法处理,而不应该使用过激手段,致使事态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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