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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区级非遗工坊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发布时间:2025-02-05 14:31:2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非遗项目保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持续推动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办非遗发〔2021〕221号)以及辽宁省文旅厅、人社厅、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快推进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辽文旅办发〔2024〕78号)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南芬区区级非遗工坊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可以申报区、县(市)级非遗工坊:

非遗工坊是指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特色鲜明、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依法注册或登记的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非遗工坊应符合以下条件:

(1)非遗工坊应依托本地区一项或多项非遗代表性项目开展生产和创作;

(二)所从事的非遗代表性项目已列入本地区县(市、区) 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以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为重点;

(3)作为申报主体的企业法人、农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保障就业者的合法权益,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

(4)申报非遗工坊的主体,应具备开展生产的场地、场地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应具备提供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五)非遗工坊应设立在方便带动当地居民就近就业的乡(镇)、村或社区,提供就近就业岗位原则上不少于10个;

(6)积极组织开展传统技艺培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设计研发和生产能力,对行业发展有一定带头作用,传承有序,涌现一些后继人才;

(7)工坊负责人优秀。工坊负责人社会责任感强,诚实守信,在当地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八)品牌竞争力较强。引入现代管理制度和方式,工坊产品品质和设计水平较高,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较强;生产经管中坚持核心生产环节使用传统技艺,吸纳传统工艺传承人、从业者参与生产;具备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条件的工坊优先;

2、以下情况不得申报:

(1)工坊申报主体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2)工坊创作生产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公众权益、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3)工坊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正接受违法违纪调查,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4)非遗工坊有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为的。

3、评定流程:

(一)区级非遗工坊认定。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辽宁省非遗工坊认定与管理工作指南》开展非遗工坊遴选认定工作。对已认定的非遗工坊,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工作指南要求复核,重新认定。

(二)公示。遴选拟认定的非遗工坊需由文旅部门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非遗工坊,由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予以认定,并联合授予“非遗工坊”牌匾。

(三)入库备案。文化和旅游部门要会同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将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录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落实就业帮扶车间各项优惠政策。并及时将本地区非遗工坊建设信息报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完成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平台非遗工坊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及备案工作。

4、申报材料

(1)非遗工坊申报书(附件1)。

(二)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单位在非遗工坊建设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附件2)。

(三)于发文之日起一周内将材料报至南芬区文旅局。

联系人:周延辉

地址:本溪市南芬区中心路145号

邮箱:nfqwhj@163.com

附件1:非遗工坊申报书

附件2:非遗工坊辅助材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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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南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芬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

2025年2月5日

 

 

南芬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5年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