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芬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南芬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依法有效开展专题询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辽宁省人大、本溪市人大及兄弟县区人大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某一项工作,有组织、有重点、有针对性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遵循依法有序、民主公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是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一般可结合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确定。专题询问的题目应围绕下列情况确定:
(一)区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区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常委会各工委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在提出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建议时,一并提出专题询问的意见建议,由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年度专题询问议题一经确定,应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并向社会公布。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题询问议题进行调整。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报告或议案时开展专题询问;对于突发性、特别重大的事项,主任会议视情况可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在召开专题询问会议一个月前,由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将专题询问的有关事项告知应询单位或部门,做好应询准备工作。
专题询问涉及区政府多个部门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协调确定应询牵头部门以及回答询问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成立专题询问工作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组长,常委会组成人员任成员,相关工委负责指导、协调专题询问工作的实施。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专题询问。
第九条 专题询问工作组应围绕专题询问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根据视察和专题调研的情况确定专题询问的具体问题,制订专题询问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实施。
工作方案包括:询问的目的、询问的议题、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建议名单、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主持人、参加(列席)人员及相关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专题询问前,专题询问工作组根据调查研究了解到的情况,认真梳理专题询问的重点问题,拟定专题询问提纲。专题询问举行前,应将专题徇问提纲提供给询问人员参考。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由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应询机关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应询机关接受询问时,有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询问人的要求回答询问。询问人在询问过程中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询机关或单位应当按时如实提供。询问的问题及要求提供的资料,如涉及国家重要秘密的,被询问人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和回答询问,应当经主持人准许。询问人提出问题应紧扣议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不得提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应询人回答询问应有针对性,简明扼要,不能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以根据回答情况,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一次。其他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一次,但问题已经回答清楚的,不应再次询问。应询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专题询问结束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具体承办工委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提出的意见建议,同时结合询问情况,整理形成专题询问议题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就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具体承办工委负责专题询问议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跟踪督办。“一府两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交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报告及时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通报。区人大常委会可视情况对应询机关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一)被测评单位在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将报告送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报告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满意度测评的主要程序: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关于询问议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2、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并由主持人当场公布测评结果。其中获满意票超过到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60%(含)以上为满意;获满意票、基本满意票合计超过到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60%(含)以上为基本满意;获满意票、基本满意票合计低于到会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60%(不含)为不满意。
(三)被测评单位测评结果为不满意时,区人大常委会应作出限期整改决定,被测评单位要在三个月内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整改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将适时再次组织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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