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芬区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南芬区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南芬区司法局局长 郎坤宇
(2014年9月2日)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南芬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议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如下,请予审议。并请各位领导、各位委员提出宝贵意见。
一、南芬区法律援助工作概况
1. 领导机制。南芬区法律援助工作由南芬区司法局负责,法律援助具体工作由南芬区法律援助中心予以施行,区司法局对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指导、组织、协调。区法律援助中心的职责包括: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协调、指派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
2. 人员编制。2000年区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成立,2005年获批为副科级事业单位,设主任1名,工作人员5名,办公地点位于现矿管中心一楼,占地面积20平方米。现实有工作人员6人,均为法学专业,大学以上学历。
3. 工作成效。2011年至今,共接待困难群众2000余人次;提供法律咨询800余人次;代写法律文书50余份;办理诉讼、非诉讼调解案件共1374件;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近三百万元。较好地完成了法律援助工作,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时间 |
接待群众 |
法律咨询 |
代写文书 |
诉讼、非诉讼调解 |
2011 |
360 |
103 |
11 |
242 |
2012 |
540 |
243 |
14 |
462 |
2013 |
600 |
256 |
16 |
443 |
2014 |
500 |
180 |
9 |
227 |
(2014年统计数据截止8月末)
二、工作方针
1. 强化政府责任,建立法律援助领导体系。
一是思想认识到位。区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区领导多次在会议上提出要求,要将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充分落实。
二是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近年来先后制订和完善了《法律援助办案制度》、《法律援助举报监督制度》、《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制度》、《法律援助申请流程图》等多项规章制度,并及时进行公示,让来访群众及时掌握现行制度。
三是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结合实际工作将法律援助工作任务分解成绩效考核指标,将完成情况与年度考核挂钩;同时将服务质量、案件抽查、个案回访、发放受援人反馈卡、公开投诉电话、案卷归档等环节与办案补贴挂钩,年底统一进行考核,确保高质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2. 突出重点、建立公正高效的办案体系。
一是坚持非诉讼为主、诉讼为辅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办案全过程。一般案件,如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农民工工资、涉农等侵害农民的案件,要先行调解,争取和解。尽可能通过非诉讼方式结案,以最小的投入达到最佳的维权效果。如在残疾人李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李某因家里外接阳台与邻居发生矛盾,以至于两家人大打出手,李某找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因此案属于相邻关系纠纷,为维护社区和谐、防止矛盾激化,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对两家人进行调解,使该案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维护了邻里的和谐和社会的安定。
二是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及“43839476”服务热线。针对老年人、五保户、低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免除贫困审查,简化审批流程,积极开展上门服务。2011年至今,中心共为30余名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开展上门援助服务30余次;服务热线自2011年开通以来,共接听咨询200余人次。
三是加强信息化管理,打造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
2012年,区法律援助中心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为民创优年”主题活动为主线,在全区5个街道办事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全区13个社区23个行政村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每个村、社区均有一名法律援助工作信息联络员,将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制作成“法律援助卡”予以发放;对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业务培训,经过培训,工作人员的整体业务能力得到了极大提升。
3. 提高管理、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对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自查和检查。对一些重大、复杂的案件,要求承办人向区司法局汇报或组织讨论,对案卷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几年来,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按章办事,没有接到一起投诉。
三、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工作打算:
我区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有待提高。二是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法律服务市场培育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健全。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提升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建立和培育一支年轻、专业、稳定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全面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提高法律咨询和办案质量,加强法律服务机构建设,继续加大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法律援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大对农民工、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关注力度,帮助困难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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