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1-00600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 《南芬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办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8-25 | 成文日期: | 2021-08-23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南政办发〔2021〕15号 | |
关键词: |
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 《南芬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事业单位:
为规范使用政府性资金,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南芬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3日
南芬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芬区政府财政性资金使用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
第二条 经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
第三条 单项或批量釆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第四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00元-10万元货物和服务类采购、工程类5000元-30万元采购,需报区公管办审批,并由各采购单位组成评标小组,自行组织采购,结果报区公管办备案。
第五条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金额在30万元-6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需报区公管办审批,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可自行选择符合相关标准且具备必要设施的评审场地,由区监管小组进行监管,结果报区公管办备案。
第六条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金额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类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到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采购。
第七条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八条 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成立验收小组,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品目,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将随着上级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芬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本南政办发﹝2020﹞8号)废止。
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3日
政策解读:南芬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