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3-00597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南芬区中心路政府家属楼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4-09 | 成文日期: | 2023-04-09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南政发〔2023〕6号 | |
关键词: |
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南芬区中心路政府家属楼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芬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辽砚文化发展中心:
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本溪市南芬区中心路政府家属楼搬迁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芬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南芬区中心路政府家属楼
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为确保南芬区新建项目工作顺利实施,依据《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该区域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搬迁安置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先签约、先搬家、先选房。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二、搬迁范围
中心路细河街政旧栋(家属楼4层)、细河街政新栋(家属楼6层)。
三、签约及搬迁期限
自预签协议签订之日起,签约期限为30日内;搬迁期限为正式通知之日15日内。
四、实施主体和实施部门
南芬区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南芬街道办事处为项目实施部门。
五、住宅房屋补偿与安置
(一)房屋补偿安置条件
一是须持有市、区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持有经市房产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确权由公有房屋产权单位签发的《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赁证》;二是须有与《房屋所有权证》或《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赁证》记载相符的房屋。经市不动产部门和征收部门审核确定后给予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本溪市公有房屋租赁证》载明的面积、用途为准。
(三)补偿安置方式及安置地点
安置方式:实行异地实物房屋搬迁安置。
安置地点:1.中心路润庭佳苑小区;2.龙湾山水城小区;3.龙华新城小区。
(四)安置房屋补偿核定面积
1. 安置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5%的补助面积。
2. 被征收人在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8平方米的签约奖励面积。
3. 在安置小区内选择电梯顶楼,每户奖励3平方米;选择步梯顶楼,每户奖励7平方米。
4.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三项总和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标准的80%予以补贴;被征收人家庭为城市低保户或低保边缘户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和签约奖励面积总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计算。
(五)临时租房费
一次性补偿3个月临时租房费。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租房费金额=被征收区域类似住宅房屋每月每平方米的市场租赁单价(标准由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区域类似住宅房屋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计算)×3(月数)。
(六)搬迁费
搬迁费按1000元/户计发。
(七)设施迁移费
被征收房屋的空调,有线宽带等设施的迁移,总计给予500元补偿。
(八)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屋单价,依据相关评估机构确认的价格确定。此评估单价用于增减面积时使用。
六、实施方案生效及签约与选房原则
(一)实施方案生效条件
采取预签约方式,即征收区域内全部被征收人签约后,此实施方案正式生效并启动征收程序。启动预签约30日后,没有达到全部签约,此方案无效。
(二)选房顺序号的确定
以全体被征收人中多数票选择的排序方式为准,作为安置房屋选房签约号。
(三)被选安置房屋面积原则不应小于安置房屋核定面积
实际安置房屋面积如小于核定补偿面积,向下浮动面积不能超过5平方米。如超过于5平方米,取消8平方米奖励面积。增减面积价款按中介评估单价采取多退少补交费。
七、法律责任
(一)相关工作人员在搬迁安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采取伪造及欺骗手段签订的补偿协议,一经查实,确认其协议无效,并追求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征收搬迁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解读: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南芬区中心路政府家属楼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