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2-00054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第2批 | 主题分类: | 环保督察 |
发布日期: | 2022-04-25 | 成文日期: | 2022-04-25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第2批
(2022年4月25日)
序 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 情况 | 答复信访人情况(选填) |
1 | X2LN202104280056 | 明山区新明街道周*强在本溪市旅游风景区森林公园内毁坏近百亩林地及耕地违法乱建,毁坏大量研究所育苗耕地,在平顶山森林公园北方成立天福公司,毁坏百亩林地二十多年,违法乱建别墅、厂房、工厂、养鱼池、雕像,无任何手续私自生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 本溪市南芬区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青云山项目毁坏我区林地问题基本属实,耕地违法乱建现象在我区范围内未发现,研究所育苗耕地不在南芬区域内,经现场检查和工商系统登记查询辖区内无天福公司。 调查处理情况:经查,2020年5月18日,南芬区林业局接思山岭街道办事处林业站报案,反映思山岭村滴水洞处发生破坏林地行为。南芬区高度重视,责成区林业局及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调查,发现青云山景区项目在景区作业路施工过程中,涉嫌2处违法用地、破坏林木行为。5月19日,南芬区林业局向本溪闽溪彩虹旅游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本南林责通字﹝2020﹞第002号),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委托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本溪分所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意见为没有改变林地用途,没有严重破坏林地,非法毁坏林木总株数分别为40株和1株,蓄积分别为5.2867立方米和1.15立方米。2020年7月28日,南芬区林业局向本溪闽溪彩虹旅游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告知书,告知企业在2021年5月1日前,在改变原有地貌上补植植被。 2020年9月24日,南芬区林业局又接到思山岭街道林业站护林员电话报案,反映本溪闽溪彩虹旅游有限公司在建设观景台等景点设施中,涉嫌破坏林地。南芬区林业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当日到现场调查,发现本溪闽溪彩虹旅游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破坏林地行为。2020年10月10日,南芬区林业局向本溪闽溪彩虹旅游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本南林责通字﹝2020﹞第007号,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 | 部分属实 | 南芬区委、区政府第一时间组织林业、生态环境部门到青云山景区现场核实,并由分管副区长带队到现场进行复核。于5月7日对本溪闽溪彩虹旅游有限公司下达《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青云山景区建设项目停工的通知》。区林业局积极配合本溪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对景区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召开专门会议安排属地街道、管护人员增强巡护力度,做好后续监督;督促企业制定植被恢复方案,对具备恢复条件的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通过栽植树木、铺种花草等方式进行复绿;指导企业完善征地手续申报材料,依法服务企业办理征地手续。 在此期间,区委、区政府先后多次约谈企业负责人,要求不得再发生破坏林地、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做好整改落实工作,责成企业制定恢复植被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至2021年9月17日,整改复绿任务(45.38亩)全面完成并通过专家组验收,项目建设用地(48.83亩)征占地已组卷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企业足额缴纳植被恢复费113.5万余元,2021年10月8日省林业和草原局同意闵溪彩虹旅游服务公司提交的用地申请,并下发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青云山景区破坏林地一案已经由本溪市森林公安分局侦查已完成。 | 南芬区监察委员会已对涉关8人进行了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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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X2LN202104280057 | 本溪市南芬区两级政府,为引进本溪市闵溪彩虹旅游公司和四方台建设指挥部项目,在本溪市南芬区、明山区环城森林景区内毁林几百亩,砍伐百年树龄树木几千棵,毁坏农田耕地上百亩,毁坏生态水源涵养地几千平方米。 | 本溪市南芬区 | 经调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青云山景区项目毁林问题基本属实,毁坏耕地在我区范围内未发现。投诉人反映的毁坏生态水源涵养地,疑为原马铃薯研究所办公楼对面杨树林中的一处天然洼地,雨量充沛年份,该区域会有少量积水,面积1.5亩左右,为林业用地,已计入本次立案范围。 调查处理情况:经查,2020年5月18日,南芬区林业局接思山岭街道办事处林业站报案,反映思山岭村滴水洞处发生破坏林地行为。南芬区高度重视,责成区林业局及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前往现场调查,发现青云山景区项目在景区作业路施工过程中,涉嫌2处违法用地、破坏林木行为。5月19日,南芬区林业局向本溪闽溪彩虹旅游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本南林责通字﹝2020﹞第002号),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委托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本溪分所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意见为没有改变林地用途,没有严重破坏林地,非法毁坏林木总株数分别为40株和1株,蓄积分别为5.2867立方米和1.15立方米。2020年7月28日,南芬区林业局向本溪闽溪彩虹旅游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告知书,告知企业在2021年5月1日前,在改变原有地貌上补植植被。 2020年9月24日,南芬区林业局又接到思山岭街道林业站护林员电话报案,反映本溪闽溪彩虹旅游有限公司在建设观景台等景点设施中,涉嫌破坏林地。南芬区林业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当日到现场调查,发现本溪闽溪彩虹旅游有限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破坏林地行为。2020年10月10日,南芬区林业局向本溪闽溪彩虹旅游有限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本南林责通字﹝2020﹞第007号,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 2021年1月12日,针对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本溪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更名前为本溪市森林公安局)召开现场办公会,明确将发生在南芬区、明山区,跨越两个区的问题并案处理。2021年2月3日,本溪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立案(本森公(刑)立字〔2021〕009号)进行侦办。第三方机构沈阳嘉森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事务所南芬分所对上述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本溪闽溪彩虹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总面积72.85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为63.06亩,损毁立木蓄积94.308立方米。此案具体违法数量,以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为准。南芬区人民政府已于5月7日对本溪闽溪彩虹有限公司下达了《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青云山景区建设项目停工的通知》,要求建设项目全面停工,并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部分属实 | 南芬区委、区政府第一时间组织林业、生态环境部门到青云山景区现场核实,并由分管副区长带队到现场进行复核。于5月7日对本溪闽溪彩虹旅游有限公司下达《南芬区人民政府关于责令青云山景区建设项目停工的通知》。区林业局积极配合本溪市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对景区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召开专门会议安排属地街道、管护人员增强巡护力度,做好后续监督;督促企业制定植被恢复方案,对具备恢复条件的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通过栽植树木、铺种花草等方式进行复绿;指导企业完善征地手续申报材料,依法服务企业办理征地手续。 在此期间,区委、区政府先后多次约谈企业负责人,要求不得再发生破坏林地、毁坏林木等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做好整改落实工作,责成企业制定恢复植被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至2021年9月17日,整改复绿任务(45.38亩)全面完成并通过专家组验收,项目建设用地(48.83亩)征占地已组卷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企业足额缴纳植被恢复费113.5万余元,2021年10月8日省林业和草原局同意闵溪彩虹旅游服务公司提交的用地申请,并下发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青云山景区破坏林地一案已经由本溪市森林公安分局侦查已完成。 | 南芬区监察委员会已对涉关8人进行了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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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信函或者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区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反馈。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4日(公示期10日)
受理部门:本溪市南芬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联系电话:43839357
邮寄地址: 本溪市南芬区中心路145号(区政府大院)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