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nfqrmzf-2021-00677 | 发布机构: | 南芬区人民政府 |
信息名称: | 南芬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 主题分类: | 义务教育领域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成文日期: | 2021-04-21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南芬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一、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实现精准资助,促进教育公平,为南芬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脱贫攻坚目标如期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二、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意见中的学生除小学生外还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认定机构及职责
1.各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三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包括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2.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认定工作。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审核工作组,制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审核工作,建立问责机制。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4.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5.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区学生资助中心等根据工作职责协调指导各校(幼儿园)有关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都受到资助。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尚不具备信息系统对接条件的,由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配合教育部门核查验证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
五、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学生家庭实际经济状况是否贫困作为唯一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
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以下简称“特殊群体”)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
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
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
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六、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综合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
(一)提前告知
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学校应发布申请学生资助的公告,内容应包括各项资助项目、申请资助时限、报送材料、资助金额等。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应在学校发布公告起的规定时限内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学生申请资助时,结合《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规定,取消原来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特殊群体学生应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核发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儿童福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或复印件),学校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入户走访,如情况属实,则由学校成立的贫困学生资助认定小组认定为可资助学生 。学生因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享受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三)综合认定
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或其他有效证件,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
对于书面承诺涉及特殊群体因素的,由学校统一报区同级教育部门协调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核查相关书面承诺内容。核查结果作为学生资助工作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不作为学生享受资助政策的前置条件。原则上特殊群体优先纳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对于不涉及特殊群体因素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导致家庭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含死亡)导致家庭收入造成重大影响等情况的,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评定。
(四)结果公示
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资助资金发放明细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七、相关要求
(一)各级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协助教育部门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实有效。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三)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全部纳入资助体系,各学校要全面落实各项资助政策,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八、资助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要求,结合南芬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寄宿困难学生每学期资助500元;寄宿学生通勤补助每学期100元;非寄宿困难学生每学期资助375元;困难残疾学生每学年资助1000元;幼儿园困难儿童每月资助200元,按照实际出勤,不足半月按半月资助,超过半月按全月资助。建档立卡儿童免除保育教育费,同时每月资助200元。本办法只适用于在籍在校(在园)学生,因为要进入全国资助系统。对于那些没有学籍的学生,学校(幼儿园)可另想办法资助。
九、附则
各学校要根据本《办法》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的认定办法,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芬区教育局
2021年3月1日
附件: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幼儿园):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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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 扶贫办等部门核发相关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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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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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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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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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
特殊群体类型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城市/□农村) 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城市/□农村);烈士子女□;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 |||||||||||||||
申请资助项目 | 中职:□助学金 □免学费 高中:□助学金 □免学费 义教:□寄宿生生活补助 □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学前:□入园资助金 □建档立卡免保教费 | 学校审核意见:
领导小组签字: 资助管理机构签字: 评议小组签字: (学校公章) | ||||||||||||||
个人承诺 | 承诺内容:
请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在此栏亲笔书写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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