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南委发〔2019〕11号中共南芬区委 南芬区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本溪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8〕63号)和《中共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本委发〔2018〕39号)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和民营企业家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全力打造适宜民营企业加速发展的营商环境,持续深化推进民营经济提质增效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成本
(一)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符合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采取租让灵活、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满足企业用地需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工业土地用途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企业,不增加地价款。新兴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按照工业用途管理。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在我区新建的工业项目,区政府将按照年度给予企业土地使用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50%的投资奖励,奖励期限为3年。(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自然资源局南芬分局、各街道园区)
(二)降低企业基础设施配套费。鼓励民营实体经济进驻我工业园区,对进驻园区的工业项目(含生产厂房及其生产附属设施和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00%先缴后返(不含燃气、消防、供水等工程性的专业配套费及财政部门按规定计提部分,以下同)。园区外由民营企业建设的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返还。园区外民营企业建设的独立商业项目,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含1万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30%返还。上述三种情况以外的项目,按市政府现行收费文件规定执行。(责任部门:铸件产业园、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降低企业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对于规上工业企业陈欠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企业能够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完善取水计量设施和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给予企业先缴纳政府后扶持的政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收费总额的40%、60%。对于招商引资重点企业,三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对于年度财政贡献率较大的规上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扶持,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收费总额的60%、90%。(责任部门: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园区)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电力直接交易平台”有关政策,全面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和成果展示,鼓励更多的合规企业积极加入。持续深化服务措施,全力做好年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企业的材料申报指导和推荐沟通工作,切实加大企业进入“直供电”平台的成功几率。积极搭建“直供电”对接服务平台,联合发电、售电双方深入用电企业进行现场办公对接,推动三方建立互信互利共赢的协同发展关系,切实帮助企业降低用电成本。(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南芬供电分局、生态环境局南芬分局、各街道园区)
二、鼓励创新发展
(五)实施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能人才引进计划。建立引才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对工业企业新引进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人才实施奖励补贴。奖励按照国家计划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及高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给予连续三年每人300—2000元/月生活补贴以及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全额补贴。奖励补贴由区财政与各街道、园区按比例分别负担。(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园区)
(六)支持企业人才储备。认真贯彻落实我市“青年英才储备计划”,对我区获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辽宁省创新实践基地、国家和省级“示范院士工作站”及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区政府将一次性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及1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七)引导企业打造创新团队。重点培养引进由国家和辽宁省等有关规定的专家人才带队、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带头人1/2以上团队成员全职在我区工作,实施重大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产生显著经济效益额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和市、区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的规定,区政府将给予5万元至50万元的项目资助。(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八)支持企业研发与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开展研究与开发,按企业当年研究与开发经费比上年增量部分的10%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对企业当年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当年转化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园区)
(九)培育企业创新能力。对企业申请并获得批准发明专利1项,给予5000元补助;对企业转移发明专利1项,给予2000元补助;对企业申请并获得批准实用新型专利1项,给予2000元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1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获得正式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补助;鼓励企业申报省科技创新直投基金项目;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各类科研平台的企业或牵头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在评价中获得优等的省级以上各类科研平台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园区)
(十)鼓励企业改造升级。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环比增长部分的50%连续3年全部奖补给规上企业。规上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加部分为依据。(资源开采行业除外)(责任部门: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园区)
(十一)引导企业扩大生产。统筹建立重点企业培育库,着重加大对满足“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条件的工业企业进行政策性引导,针对首次实现“个转企”的企业,区政府将一次性给予激励奖励2000元;针对首次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新升入规上工业统计口径的民营工业企业,区政府将一次性给予激励奖励1万元;针对上年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1亿元以上,当年主营业务突破1亿元的规上民营工业企业,区政府将一次性给予激励奖励3万元。企业一经享受上述政策,除生产规模逐年递增享受更高激励政策外,不得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市场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园区)
三、强化金融服务
(十二)积极搭建融资平台。统筹建立企业融资信息数据库,定期搭建银企对接会议或组织企业到金融单位进行“一对一”对接,增进企业与金融部门相互了解,助推彼此建立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创新金融合作机制,探索应急转贷资金服务体系,加快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建设,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各街道园区)
(十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在境内上市(IPO)并成功挂牌上市的区内企业,区政府将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经市金融发展局备案后完成上市再融资的区内企业,1亿元(含)至5亿元(含)的,区政府将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5亿元以上的,区政府将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企业在境外上市(含境外借壳上市),融资额折合人民币超1亿元并调入南芬区的,区政府将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企业在境内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南芬区,且融资额超过1亿元的,区政府将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在“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区政府将分阶段给予最高补助170万元;在境内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标准版完成挂牌的股份制企业,区政府将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企业随域外母公司上市,其母公司上市募集的资金投入到我区企业超过1亿元的,区政府将根据投资额给予一定数额资金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园区)
四、优化营商环境
(十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坚决做到无事不扰,有求必应。将一般性经营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简化企业注销程序,破解企业“退出难”问题。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过程改革(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并对接不动产登记),精简审批环节,规范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推行告知承诺制等,力争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90个工作日。建立项目审批承诺制度,探索“零等待”行政审批方式,将重点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绿色通道”快速审批。支持民营企业资本进入可实行市场运作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水利、养老等社会事业,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区营商局、区市场局、区发改局、各街道园区)
(十五)强化招商政策支持。鼓励以商招商,招商项目投产后对引荐企业予以奖励。对新引进工业类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达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达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5万元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标准,对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税收贡献多的特殊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标准。(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各街道园区)
(十六)推动企业联合发展。坚持“外联内展”发展理念,以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经济发达地区为重点,抢抓泰本合作有利机遇,加大与泰州兴化地区的工业园区、新材料产业园区和钢铁深加工企业对接力度,积极帮助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实现强强联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带动促进全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工信局、铸件产业园、各街道办事处)
(十七)鼓励企业扩大出口。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拓展海外市场。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博览会、产品展销会等宣传活动,设立专业服务团队,积极帮助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把握国际市场动态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区内企业通过成立海外公司、设立海外办事处等形式,积极拓展海外市场,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进一步促进企业扩大外贸出口。(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各街道园区)
五、维护合法权益
(十八)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规范各类监管执法行为,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增强服务市场主体意识,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防止过度执法、多头执法和粗暴执法。加大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办“关系案”“人情案”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不得随意冻结企业账户和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等。在一些具体政策执行上,不随意翻旧账,使企业家有安全感。(责任单位:区营商局、各街道园区)
六、完善组织保障
(十九)设立专项领导小组。成立南芬区推进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书记张健、区政府区长尹红炜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副书记田永军、常委副区长、区总工会主席姜宏、区政府副区长彭志超担任,成员单位由区直部门、驻区单位及街道园区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工信局。(责任单位:区工信局等相关部门)
(二十)倾力打造“三个团队”。一是成立服务团队,由副区长彭志超牵头,区工信局负责,为存量企业做好服务,在政策扶持、要素分配等方面对存量企业予以优先考虑;二是成立办事团队,由常务副区长牵头,区发改局负责,为新增企业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做好跟踪服务;三是成立宣传团队,由区委常委、区总工会主席姜宏和副区长彭志超牵头,区工信局负责,加大对我区政策、环境及企业的宣传力度,做好招商引资及宣传推介工作,形成良性互动。(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发改局等相关部门)
(二十一)加强专项督查。区委、区政府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审计机关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发布实施。(责任单位: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审计局)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施行。(意见中涉及国家、省、市相关意见,遵照上级政策期限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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