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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三级林权纠纷调处机构的通知v

作者: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3-07-15 09:51:38 浏览次数: 【字体: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扎实推进我区平安林区和谐共建,全力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整体推进涉林矛盾纠纷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争议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政策规定,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三级林权调处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林权纠纷调处机构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马 俊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姜 莉 区司法局局长

刘成钢 公安南芬分局副局长

李浩东 区林业服务中心主任

陈振兴 下马塘街道办事处主任

邵大新 思山岭街道办事处主任

吴亚非 南芬街道办事处主任

田 野 区司法局一级主任科员

黄国忠 区林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处理全区疑难林权纠纷案件和研究全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林权纠纷调处化解台账,制定调处方案,对纠纷案件出具处理意见书或代区人民政府拟定行政确权决定书;对全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实行定期调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林业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区林业服务中心主任李浩东兼任,联络人黄国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协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事务。

二、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道、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三级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深刻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安排,配齐办公设施条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保障措施,确保林权三级纠纷调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各街道要专门召开会议进行部署,成立林权纠纷调处机构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下发工作文件,依法组织排查调处,确保林区平安建设。该项工作纳入年度林长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于没有按照要求成立并健全完善林权纠纷调解工作机构的在年度林长制考核中采取一票否决制。没有指定专人负责、未制订工作方案、未明确工作重点、未下发工作文件、不认真履职、不进行调处或调处中走形式欺上瞒下、不出具《调查初步处理意见书》的将按照年度林长制考核要求扣分。对推诿扯皮不作为的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二)深入开展排查,及时化解纠纷

各街道要建立健全林权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实现排查调处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引导林农依法合理、规范有序的流转集体林地林木资源,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争议处理办法》《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精神及要求,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畅通群众表达意愿和利益诉求的渠道,正确对待群众信访,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拓宽社会信息渠道,深入组织开展排查,尽早发现纠纷苗头,及时主动介入调处,建立和报送纠纷台账档案,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林区基层和萌芽状态。

(三)广泛宣传发动,参与平安共建

各街道要紧紧依靠林区群众,广泛宣传发动调动林区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平安建设人人参与、平安成果人人共享的良好局面。要进一步丰富宣传载体、拓展宣传阵地,通过入户宣传走访、召集群众会议、张贴宣传海报、悬挂标语口号、印发公开信、制作宣传牌、发放宣传册以及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等多种形式,大力弘扬森林生态文化建设,大力宣传林业政策法规,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做到林业政策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夯实基层建设,提升工作实效

基层排查调处是全社会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第一层根基,充分发挥基层调处的前沿阵地作用。建立健全“区、街、村(居)委三级调处机制、农村仲裁、司法保障”的多元化调处机制,加强和提高各级调处能力,依法开展矛盾纠纷调处仲裁工作,注重发挥农民群众和村干部的主体作用,充分依托协商、调处、仲裁和诉讼等渠道,有效化解经营纠纷,维护林农合法权益,保障林区社会稳定。

附:南芬区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工作实施方案

  

 

南芬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南芬区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加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能力(以下简称林权纠纷调处),扎实推进我区平安林区和谐共建,全力维护林区社会安定稳定,整体推进涉林矛盾纠纷化解,高效化解我区林权纠纷案件,推动林权纠纷调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常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推进我区平安林区和谐共建,全力维护林区社会安定稳定,推动林权纠纷调处、确权工作,化解我区林权纠纷案件,及时调处各类林权矛盾纠纷问题。

二、责任分工

1. 各村(居)委:依法成立林权调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林权纠纷受理工作。对村(居)委具体实施调查、取证、处理,依据调查结果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或《调查初步处理意见书》,报街道办事处备案或审核。

2. 各街道办事处:依法成立调处机构,对各村(居)委报备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或出具的《调查初步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以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形成材料报区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 林业服务中心:负责林权纠纷来信来访登记工作。统筹协调全区林权纠纷调处机构领导小组全面工作,加强日常跟踪督促和调度。组织、指导化解双方林地争议调处工作,审查林权纠纷争议双方提供的相关依据,审核林权纠纷调处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作出的处理答复意见。整理林权纠纷案件相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备查。建立全区林权纠纷工作台账。负责做好领导小组后勤保障工作。

4. 区司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审核林权纠纷调处中作出的处理意见和行政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及林权争议引发的复议和诉讼案件办理。

5.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林权纠纷调查、调解正常工作秩序,对阻碍执行公务,妨害公务管理人员进行打击处理。

四、调处程序

1. 受理申请。所在村(居)委收到林权争议申请人提交的《林权纠纷调处申请书》后,应进行详细审查,确定属于林权纠纷案件受理范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调查取证。受理后,各所在村(居)委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林权调处机构报告,必要时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林权调处机构指定2名以上承办人员协同村(居)委开展调查。在听取双方当事人主张陈述(须作好笔录和当事人签字盖手印)的基础上,通过现场勘验、调阅档案资料、走访询问等方式,掌握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经过、历史、现状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及有关证据材料,作为调处依据。在现场实地调查取证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四至边界人员及村组干部到场,绘制林地争议现场草图,留存现场影像、图片,并经当事人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按手印认可等。

3. 调解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前期掌握有关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各属地村(居)委组织调解,街道办事处参与调解。调解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宣传政策法规,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和解,签订调解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认可,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调处机构印章或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章,报区林权纠纷调处机构领导小组备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作出调查初步处理意见书报区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审查。

4. 处理意见。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区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作出林权纠纷确权决定书报区政府同意后,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须经当事人签收),对拒绝签收的,按留置送达程序办理。如当事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纠纷确权决定不服的,权纠纷调处机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引导当事人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市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5. 结案归档。对无论是以调解或者确权决定等方式解决林权纠纷的,各级林权纠纷调处机构按照相关职责均要将案件相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备查。

五、工作要求

林权纠纷调处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工作难度大,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各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林权纠纷争议调处工作。

1. 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要比照区级做法,分别成立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纠纷调查、调解、处理工作,建立林权纠纷调处台账,要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按层级及时向上一级林权纠纷调处机构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2. 加强统筹调度。区林权纠纷调处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密切跟踪调度林权纠纷调处工作,建立区级工作推进情况台账,及时收集整理各街道、各成员单位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区林权调处机构会议研究审议。

3. 加强协作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区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主动作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调处化解。

4. 加强档案管理。各级林权纠纷调处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审核把关林权纠纷案件档案,要做到一案一档、资料齐全、建档规范、存放安全、专人管理,案件卷宗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和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向外借阅、复印。

5. 加强信息报送。各街道办事处对林权纠纷案件存在重大情况及重大隐患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区林权纠纷调处机构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