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南芬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南芬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专题频道

南芬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来源:工信局 发布时间:2022-06-27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项目类型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层级备注
主项子项业务项
1行政许可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1.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延续)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下放至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本政(2016)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下放至各县(区),委托至本溪高新区(其主项为电力设施施工许可)区级已承接
2行政许可2.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核发)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下放至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本政(2016)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下放至各县(区),委托至本溪高新区(其主项为电力设施施工许可)区级已承接
3行政许可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1.办理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二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本政(2016)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下放至各县(区),委托至本溪高新区(其主项为电力设施施工许可)区级已承接
4行政许可2.办理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二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本政(2016)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下放至各县(区),委托至本溪高新区(其主项为电力设施施工许可)区级已承接
5行政许可3.办理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二条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下放市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管理。本政(2016)2号《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下放至各县(区),委托至本溪高新区(其主项为电力设施施工许可)区级已承接
6其他行政权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规范性文件】本委发(2013)12号《中共本溪市委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各城区行使市级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权限”市级,区级已承接
7行政处罚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1.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区级已承接
8行政处罚2.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区级已承接
9行政处罚3.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区级已承接
10行政处罚4.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区级已承接
11行政处罚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场位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一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发电、变电设施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
    (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钓鱼,采石,烧窑,烧荒,烧纸,放烟花。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区级已承接
12行政处罚2.对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场位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三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00米区域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
    (三)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四)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五)向风力发电机、电力线路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六)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内放放风筝等飘动物体,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八)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九)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区级已承接
13行政处罚3.对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场位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一)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二)影响发电、变电设施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四)破坏、损坏、涂改、移动、围挡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设施。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区级已承接
14行政处罚4.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场位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的;
    (三)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区级已承接
15行政处罚对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行为、向外转供电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1996年4月17日发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区级已承接
16行政检查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区级已承接
17行政检查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规章】《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2010年2月20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市级,区级市级检查
18行政强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强制1.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中止供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区级已承接
19行政强制2.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县级已承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