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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芬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来源:文化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2-06-27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项目类型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层级备注
主项子项业务项
1行政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县级

2行政许可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审批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县级

3行政许可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销审批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县级

4行政许可营业性演出审批1.营业性演出审批设立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级

5行政许可2.营业性演出审批变更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级

6行政许可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1.歌舞娱乐场所审批设立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

7行政许可2.歌舞娱乐场所审批变更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

8行政许可3.歌舞娱乐场所审批延续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

9行政许可4.歌舞娱乐场所审批注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

10行政许可5.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县级

11行政许可6.游艺娱乐场所变更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县级

12行政许可7.游艺娱乐场所延续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县级

13行政许可8.游艺娱乐场所注销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县级

14行政许可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1.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设立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

15行政许可2.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

16行政许可3.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延续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

17行政许可4.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注销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

18行政许可文化类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县级民政局发证
19行政许可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八条第一项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范性文件】《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县级民政局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