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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执法事项清单

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02-18 浏览次数: 【字体:



序 号

项目

名称

子项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

性文件

1

社会团体成立 、变

更、注销登记和修

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南芬区民政局

民间组织管理 办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号)





法人

6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

社会团体成立 、变

更、注销登记和修

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南芬区民政局

民间组织管理 办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号)





法人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

社会团体成立 、变

更、注销登记和修

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南芬区民政局

民间组织管理 办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号)





法人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4

社会团体成立 、变

更、注销登记和修

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 核准

行政许可

南芬区民政局

民间组织管理 办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号)





法人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立、变更、注销登 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立登记

行政许可

南芬区民政局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251号)





法人

60个工作日

不收费


6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立、变更、注销登 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 更登记

行政许可

南芬区民政局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251号)





法人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7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立、变更、注销登 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 销登记

行政许可

南芬区民政局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251号)





法人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8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立、变更、注销登 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 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南芬区民政局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251号)





法人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9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行政确认

南芬区民政局

民间组织管理 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主席令第四 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





法人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10




建设殡仪馆 、火葬 场、殡仪服务站 、 骨灰堂、经营性公 墓、农村公益性墓

地审批




建设公益性公墓审 批





行政许可





南芬区民政局




南芬殡葬管理 所


《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国务 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 、火葬场 , 由县级人 民政府和设区的市 、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 政部门提出方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建设殡仪服务站 、骨灰堂 , 由县级人民政 府和设区的市 、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 门审批; 建设公墓 ,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 区的市 、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 同意后 ,报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 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 ,报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 》 (省政府令第296 号)第八条 :新建公益性公墓的 , 由县或 者市民政部门根据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提 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民、 法人或 其他组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1



建设殡仪馆 、火葬 场、殡仪服务站 、 骨灰堂、经营性公 墓、农村公益性墓

地审批




建设殡仪馆 (火葬 场)、殡仪服务站、

骨灰堂审批




行政许可




南芬区民政局




南芬殡葬管理 所


《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国务 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 、火葬场 , 由县级人 民政府和设区的市 、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 政部门提出方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建设殡仪服务站 、骨灰堂 , 由县级人民政 府和设区的市 、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 门审批; 建设公墓 ,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 区的市 、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 同意后 ,报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 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 ,报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公民、 法人或 其他组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序 号

项目

名称

子项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

性文件


12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行政给付

南芬区民政局

南芬区救助管 理站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民政部令第24号)



公民

立即办理

不收费




13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给付




行政给付



南芬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 649 号)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 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且符合当 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 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对批准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 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 ,按 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 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 、低收入家庭对象认 定办法》 的通知(本民发〔2020〕59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低 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 》的通知(本 民发〔2020〕60号)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 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 、低收入家庭对象认 定办法》 的通知(本民发〔2020〕59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低 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 》的通知(本 民发〔2020〕60号)



公民



材料齐备后 40日



不收费








14







临时救助金拨付








行政给付







南芬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 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令第 649号)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 、交通事故等意 外事件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 , 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 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 受能力 ,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以及遭遇其他特殊 困难的家庭 ,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 ,应当向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 ,经审核 、公 示后,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救 助金额较小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 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批 。 情况紧急的 ,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 时 救 助 制 度 的 通 知 》 (国 发 〔 2014〕 47号)

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 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 助工作 ,卫生计生 、教育 、住房城乡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等部门要主动 配合,密切协作。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本溪市临时救助 办法》 的通知(本民发〔2021〕41号)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本溪市临时救助 办法》 的通知(本民发〔2021〕41号)







公民






10个工作日 完成审核确 认,救助金 在确认之日 起5日内发放







不收费








15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 障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南芬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和社 会福利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孤 儿 保 障 工 作 的 通 知 》 (辽 政 办 发 [2012]22 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 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 符合以下条件的未满 18周岁的未成年 人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 :1.失 去父母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 18周岁的 未成年人; 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3.父 母重残 、重度精神疾病 、服刑、戒毒或一 方死亡 、另一方失踪等原因造成事实上无 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 ,维护孤儿基 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为满 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 保障制度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按 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 ,合理 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机构抚 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 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 然增长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 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 ;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对地方支出孤儿 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 民政 、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 管理制度 ,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专项专用 、按时发放 ,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 儿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 60年代精简退职 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散居孤儿基 本生活养育标准每人每月 1798 元提高到 1924元.就学未就业的成年孤儿 ,在基本 生活养育标准基础上再增加的保障金由每 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20元。







公民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序 号

项目

名称

子项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

性文件








16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金给付









行政给付








南芬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务院

令第649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民政 、卫生计生 、教育 、住房城乡建 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 理工作。

第三章第十四条 :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 、无 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 人,或者其法定赡养 、抚养 、扶养义务人 无赡养 、抚养 、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残疾 人以及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给予特困 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 2016〕 14号)

城乡老年人 、残疾人以及未满 16周岁的未 成年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应当依法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 见》(辽政发〔2016]47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 供基本生活条件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 照料、提供疾病治疗 、办理丧葬事宜 。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 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具备生活 自理能力的 ,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 ;完全 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优先为其 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7 〕20号)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 助 供 养 工 作 的 意 见 (本 民 发 〔 2018〕 8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7 〕20号)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 助 供 养 工 作 的 意 见 (本 民 发 〔 2018〕 83号)








公民







材料齐备后 30个工作日 +7天公示期








不收费






17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 金给付






行政给付





南芬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和社 会福利股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 济问题的通知 》国内字224号

第二条: “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工资 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 ,从 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 ,一律改为按 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 ”第7 条“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 精减退职的 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 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 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 , 由民政部门给以生 活救济 ,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 居民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 60年代精简 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60年代 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 580元、543元、503元、465元,分别提高 到每人每月624元、584元、541元、500元





公民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18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

、困难群众慰问金

给付



行政给付


南芬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股


【规章】《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 法》(财社〔2012]171号)

第四章第十三条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 、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 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关于印发本溪市 6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价联席发〔2019 〕7 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 6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价联席发〔2019 〕7 号)


公民


次月


不收费



19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

贴和重度残疾人护

理补贴




南芬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和社 会福利股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 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5 〕52号) 明确了两项补贴 制度的总体要求 、主要内容 、 申领程序和 管理办法 、保障措施。


公民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序 号

项目

名称

子项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

性文件





20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 的给付






行政给付





南芬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股


【 规章 】《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2014年2月21日 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二十七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取暖 困难的家庭给予取暖救助 。取暖救助的对 象、标准和方式 , 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 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报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 】《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 家 庭 取 暖 救 助 的 意 见 》 (辽 民 发 〔 2016]34号)

(三)救助对象范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 。

救助方式 :对居住在通过个人缴费由供暖 单位统一供暖地区的困难家庭实行集中供 暖救助 ,对居住在非统一供暖地区的困难 家庭实行分散取暖救助 。救助程序 取暖 救助的具体申办时限 、 申办程序由各市确 定。




关于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通知 (辽民发〔2016〕31号)

关于做好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 知(本民发〔2018〕70号)






关于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通知 (辽民发〔2016〕31号)

关于做好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 知(本民发〔2018〕70号)





公民





当年





不收费



21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 登记



行政确认


南芬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和社 区福利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民政部 令第14号)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 收养登记的 ,收养关系无效 , 由收养登记 机关撤销登记 ,收缴收养登记证。



公民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2


慈善组织认定



行政确认


南芬区民政局

民间组织管理 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主席令第四 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






公民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23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1.内地居民结婚登 记


行政确认


南芬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


民法典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 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 :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 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 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公民


手续齐全当 日办理


不收费



24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2.内地居民离婚登 记


行政确认


南芬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


民法典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 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 :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 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 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公民

离婚申请

后,冷静期

界满30天内

办理正式离

婚手续


不收费



25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3.现役军人结婚登 记


行政确认


南芬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


民法典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 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 : 内地居民办 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 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公民


手续齐全当 日办理


不收费



26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4.现役军人离婚登 记


行政确认


南芬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


民法典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 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 : 内地居民办 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 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公民

离婚申请

后,冷静期

界满30天内

办理正式离

婚手续


不收费




27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

中国公民在内地收

养登记、解除收养

关系登记



中国公民在内地收 养登记



行政确认



南芬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和社 会福利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主 席令第45号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千 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 成立 。第一千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 解除收养关系的 ,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 除收养关系登记。




【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 25日民政部令第 14号) 第二条中国公民 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 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 。 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 假骗取收养登记的 ,收养关系无效 , 由收养 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收缴收养登记证。




公民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序 号

项目

名称

子项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

性文件



28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

中国公民在内地收

养登记、解除收养

关系登记


解除中国公民在内

地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确认



南芬区民政局


社会事务和社 会福利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主 席令第45号 ,2020年5月29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千 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 成立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 解除收养关系的 ,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 除收养关系登记。








公民



15个工作日



不收费







29






特困人员认定







行政确认






南芬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

【 行政法规 】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2014年2月21日 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 政、卫生计生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 源且无法定赡养 、抚养 、扶养义务人 ,或 者其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 、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残疾人以及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给予特困人员供 养。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 2016]14号)

二( 一 )对象范围 特困人员具体认定办 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 员 认 定 办 法 》 的 通 知 (民 发 〔 2021 〕 43号)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 、残 疾人和未成年人 ,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范围 : ( 一 ) 无劳动能力 ;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 、 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7 〕20号)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 助 供 养 工 作 的 意 见 (本 民 发 〔 2018〕 8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7 〕20号)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 助 供 养 工 作 的 意 见 (本 民 发 〔 2018〕 83号)






公民






材料齐备后 30个工作日 +7天公示期






不收费




30



低收入家庭认定




行政确认



南芬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行义务能力

【 规章 】《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 301号) 第十 一条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但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 ,且家庭财产状况符 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 (以下简称低收入 家庭) ,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 、 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 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 、低收入家庭对象认 定办法》 的通知(本民发〔2020〕59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低 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 》的通知(本 民发〔2020〕60号)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 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 、低收入家庭对象认 定办法》 的通知(本民发〔2020〕59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低 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 》的通知(本 民发〔2020〕60号)



公民


材料齐备后 40日



不收费




31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南芬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务院

令第649号)

第48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 ,应当向乡镇人 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 ,经审核 、公示 后,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救助 金额较小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批 。情 况紧急的 ,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临 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5〕 61 号)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 作的通知(本民发〔2017〕5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临 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5〕 61 号)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 作的通知(本民发〔2017〕57号)



公民


10-20个工作 日



不收费



32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认定



行政确认


南芬区民政局


社会救助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务院

令第649号)

第11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并在申请人 所在村 、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不予批准 ,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 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 、低收入家庭对象认 定办法》 的通知(本民发〔2020〕59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低 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 》的通知(本 民发〔2020〕60号)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 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 、低收入家庭对象认 定办法》 的通知(本民发〔2020〕59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低 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 》的通知(本 民发〔2020〕60号)


公民


材料齐备后 40日


不收费



33

对违反《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行

为的处罚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 登记时弄虚作假 , 骗取登记 ,或者自 取得《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 》之日 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南芬区民政局


民间组织管理 办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法人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4

对违反《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行

为的处罚

对社会团体涂改 、 出租、出借《社会 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 、出 借社会团体印章等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芬区民政局


民间组织管理 办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法人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序 号

项目

名称

子项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 据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

法规

地方

性法规

部委

规章

政府

规章

规范

性文件


35

对违反《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行

为的处罚

对社会团体活动违

反其他法律 、法

规,有关国家机关

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芬区民政局


民间组织管理 办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法人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6

对违反《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行

为的处罚

对擅自开展社会团

体筹备活动 、擅自

以社会团体名义或

被撤销登记后继续

以社会团体名义进

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芬区民政局


民间组织管理 办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法人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7

对违反《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行为的处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申请登记时弄虚

作假,骗取登记或

者业务主管单位撤

销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芬区民政局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国务院令第 251号 , 1998 年 10月 25 日颁 布)






法人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8

对违反《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行为的处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

涂改、出租、出借

登记证书 ,或者出

租、出借印章等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芬区民政局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国务院令第 251号 , 1998 年 10月 25 日颁 布)






法人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39

对违反《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行为的处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活动违反其他法

律、法规,有关国

家机关认为应当撤

销登记的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


南芬区民政局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国务院令第 251号 , 1998 年 10月 25 日颁 布)






法人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40

对违反《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行为的处

对擅自以民办非企

业单位名义进行活

动的或者被撤销登

记的民办非企业单

位继续以民办非企

业单位名义进行活

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芬区民政局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国务院令第 251号 , 1998 年 10月 25 日颁 布)






法人


30个工作日


不收费




41


对违反《行政区域

界线管理条例》行

为的处罚


对擅自移动或损毁

界桩或行政区域界

线标志物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



南芬区民政局



地名办


【行政法规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53 号 ,2002 年5月 13 日颁 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故意损毁 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 标志物的 ,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 , 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 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 1000 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并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民或 法人



90个工作日



不收费




42


对违反《行政区域

界线管理条例》行

为的处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

域界线详图 ,或改

变行政区域界线画

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南芬区民政局



地名办


【行政法规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53 号 ,2002 年5月 13 日颁 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擅自编制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 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 画法不一致的 , 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 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 下的罚款。







公民或 法人



90个工作日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