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执法事项清单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 ||||||||||
1 | 社会团体成立 、变 更、注销登记和修 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南芬区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号) | 法人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 | 社会团体成立 、变 更、注销登记和修 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南芬区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号) | 法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 | 社会团体成立 、变 更、注销登记和修 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南芬区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号) | 法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4 | 社会团体成立 、变 更、注销登记和修 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 核准 | 行政许可 | 南芬区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0号) | 法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立、变更、注销登 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立登记 | 行政许可 | 南芬区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251号) | 法人 | 6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立、变更、注销登 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 更登记 | 行政许可 | 南芬区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251号) | 法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立、变更、注销登 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 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南芬区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251号) | 法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 立、变更、注销登 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 改章程核准 | 行政许可 | 南芬区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251号) | 法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9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行政确认 | 南芬区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主席令第四 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 | 法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0 | 建设殡仪馆 、火葬 场、殡仪服务站 、 骨灰堂、经营性公 墓、农村公益性墓 地审批 | 建设公益性公墓审 批 | 行政许可 | 南芬区民政局 | 南芬殡葬管理 所 | 《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国务 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 、火葬场 , 由县级人 民政府和设区的市 、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 政部门提出方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建设殡仪服务站 、骨灰堂 , 由县级人民政 府和设区的市 、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 门审批; 建设公墓 ,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 区的市 、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 同意后 ,报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 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 ,报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 》 (省政府令第296 号)第八条 :新建公益性公墓的 , 由县或 者市民政部门根据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提 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公民、 法人或 其他组 织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1 | 建设殡仪馆 、火葬 场、殡仪服务站 、 骨灰堂、经营性公 墓、农村公益性墓 地审批 | 建设殡仪馆 (火葬 场)、殡仪服务站、 骨灰堂审批 | 行政许可 | 南芬区民政局 | 南芬殡葬管理 所 | 《殡葬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1日国务 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 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 、火葬场 , 由县级人 民政府和设区的市 、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 政部门提出方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建设殡仪服务站 、骨灰堂 , 由县级人民政 府和设区的市 、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 门审批; 建设公墓 ,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 区的市 、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 同意后 ,报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 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 ,报县级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公民、 法人或 其他组 织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 ||||||||||
12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行政给付 | 南芬区民政局 | 南芬区救助管 理站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民政部令第24号) | 公民 | 立即办理 | 不收费 | ||||||
13 |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给付 | 行政给付 | 南芬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 649 号)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 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且符合当 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 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对批准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 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 ,按 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 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 、低收入家庭对象认 定办法》 的通知(本民发〔2020〕59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低 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 》的通知(本 民发〔2020〕60号) |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 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 、低收入家庭对象认 定办法》 的通知(本民发〔2020〕59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低 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 》的通知(本 民发〔2020〕60号) | 公民 | 材料齐备后 40日 | 不收费 | ||||
14 | 临时救助金拨付 | 行政给付 | 南芬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 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令第 649号)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 、交通事故等意 外事件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 , 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 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 受能力 ,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 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 以及遭遇其他特殊 困难的家庭 ,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 ,应当向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 ,经审核 、公 示后,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救 助金额较小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 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批 。 情况紧急的 ,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 时 救 助 制 度 的 通 知 》 (国 发 〔 2014〕 47号) 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 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 助工作 ,卫生计生 、教育 、住房城乡建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财政等部门要主动 配合,密切协作。 |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本溪市临时救助 办法》 的通知(本民发〔2021〕41号) |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本溪市临时救助 办法》 的通知(本民发〔2021〕41号) | 公民 | 10个工作日 完成审核确 认,救助金 在确认之日 起5日内发放 | 不收费 | ||||
15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 障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南芬区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社 会福利股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孤 儿 保 障 工 作 的 通 知 》 (辽 政 办 发 [2012]22 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 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 符合以下条件的未满 18周岁的未成年 人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 :1.失 去父母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 18周岁的 未成年人; 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3.父 母重残 、重度精神疾病 、服刑、戒毒或一 方死亡 、另一方失踪等原因造成事实上无 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 ,维护孤儿基 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为满 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 保障制度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按 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 ,合理 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 ,机构抚 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 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 然增长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 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 ;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对地方支出孤儿 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 民政 、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 管理制度 ,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专项专用 、按时发放 ,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 儿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 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 60年代精简退职 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散居孤儿基 本生活养育标准每人每月 1798 元提高到 1924元.就学未就业的成年孤儿 ,在基本 生活养育标准基础上再增加的保障金由每 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20元。 | 公民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 ||||||||||
16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南芬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务院 令第649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民政 、卫生计生 、教育 、住房城乡建 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 理工作。 第三章第十四条 :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 、无 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 人,或者其法定赡养 、抚养 、扶养义务人 无赡养 、抚养 、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残疾 人以及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给予特困 人员供养。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 2016〕 14号) 城乡老年人 、残疾人以及未满 16周岁的未 成年人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 ,应当依法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 见》(辽政发〔2016]47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 供基本生活条件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 照料、提供疾病治疗 、办理丧葬事宜 。特 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 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具备生活 自理能力的 ,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 ;完全 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优先为其 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7 〕20号)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 助 供 养 工 作 的 意 见 (本 民 发 〔 2018〕 83号)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7 〕20号)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 助 供 养 工 作 的 意 见 (本 民 发 〔 2018〕 83号) | 公民 | 材料齐备后 30个工作日 +7天公示期 | 不收费 | ||||
17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 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南芬区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社 会福利股 |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 济问题的通知 》国内字224号 第二条: “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工资 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 ,从 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 ,一律改为按 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 ”第7 条“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 精减退职的 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 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 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 , 由民政部门给以生 活救济 ,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 居民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 助供养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 60年代精简 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60年代 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 580元、543元、503元、465元,分别提高 到每人每月624元、584元、541元、500元 。 | 公民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8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 、困难群众慰问金 给付 | 行政给付 | 南芬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规章】《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 法》(财社〔2012]171号) 第四章第十三条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 、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 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 | 关于印发本溪市 6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价联席发〔2019 〕7 号) | 关于印发本溪市 6月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 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价联席发〔2019 〕7 号) | 公民 | 次月 | 不收费 | |||||
19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 贴和重度残疾人护 理补贴 | 南芬区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社 会福利股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 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5 〕52号) 明确了两项补贴 制度的总体要求 、主要内容 、 申领程序和 管理办法 、保障措施。 | 公民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 ||||||||||
20 | 困难家庭取暖救助 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南芬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 规章 】《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2014年2月21日 省政府令第301号) 第二十七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取暖 困难的家庭给予取暖救助 。取暖救助的对 象、标准和方式 , 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 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 ,报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范性文件 】《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困难 家 庭 取 暖 救 助 的 意 见 》 (辽 民 发 〔 2016]34号) (三)救助对象范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 。 救助方式 :对居住在通过个人缴费由供暖 单位统一供暖地区的困难家庭实行集中供 暖救助 ,对居住在非统一供暖地区的困难 家庭实行分散取暖救助 。救助程序 取暖 救助的具体申办时限 、 申办程序由各市确 定。 | 关于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通知 (辽民发〔2016〕31号) 关于做好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 知(本民发〔2018〕70号) | 关于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取暖救助的通知 (辽民发〔2016〕31号) 关于做好困难家庭冬季取暖救助工作的通 知(本民发〔2018〕70号) | 公民 | 当年 | 不收费 | |||||
21 |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 登记 | 行政确认 | 南芬区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社 区福利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民政部 令第14号)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 收养登记的 ,收养关系无效 , 由收养登记 机关撤销登记 ,收缴收养登记证。 | 公民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2 | 慈善组织认定 | 行政确认 | 南芬区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主席令第四 十三号,2016年3月16日发布) | 公民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3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1.内地居民结婚登 记 | 行政确认 | 南芬区民政局 | 婚姻登记处 | 民法典 |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 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 :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 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 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公民 | 手续齐全当 日办理 | 不收费 | |||||
24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2.内地居民离婚登 记 | 行政确认 | 南芬区民政局 | 婚姻登记处 | 民法典 |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 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 :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 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 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公民 | 离婚申请 后,冷静期 界满30天内 办理正式离 婚手续 | 不收费 | |||||
25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3.现役军人结婚登 记 | 行政确认 | 南芬区民政局 | 婚姻登记处 | 民法典 |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 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 : 内地居民办 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 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 公民 | 手续齐全当 日办理 | 不收费 | |||||
26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4.现役军人离婚登 记 | 行政确认 | 南芬区民政局 | 婚姻登记处 | 民法典 | 【行政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 令第387号) 第二条第一款 : 内地居民办 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 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 | 公民 | 离婚申请 后,冷静期 界满30天内 办理正式离 婚手续 | 不收费 | |||||
27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 中国公民在内地收 养登记、解除收养 关系登记 | 中国公民在内地收 养登记 | 行政确认 | 南芬区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社 会福利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主 席令第45号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千 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 成立 。第一千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 解除收养关系的 ,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 除收养关系登记。 | 【规章】《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 25日民政部令第 14号) 第二条中国公民 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 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 。 第十二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 假骗取收养登记的 ,收养关系无效 , 由收养 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收缴收养登记证。 | 公民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 ||||||||||
28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 中国公民在内地收 养登记、解除收养 关系登记 | 解除中国公民在内 地收养关系登记 | 行政确认 | 南芬区民政局 | 社会事务和社 会福利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主 席令第45号 ,2020年5月29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千 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 成立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 解除收养关系的 ,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 除收养关系登记。 | 公民 | 15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9 | 特困人员认定 | 行政确认 | 南芬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 | 【 行政法规 】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2014年2月21日 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 政、卫生计生 、教育、住房城乡建设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 源且无法定赡养 、抚养 、扶养义务人 ,或 者其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 、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 、残疾人以及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给予特困人员供 养。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国发〔 2016]14号) 二( 一 )对象范围 特困人员具体认定办 法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 员 认 定 办 法 》 的 通 知 (民 发 〔 2021 〕 43号)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 、残 疾人和未成年人 ,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范围 : ( 一 ) 无劳动能力 ;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 、 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7 〕20号)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 助 供 养 工 作 的 意 见 (本 民 发 〔 2018〕 83号) |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17 〕20号)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 助 供 养 工 作 的 意 见 (本 民 发 〔 2018〕 83号) | 公民 | 材料齐备后 30个工作日 +7天公示期 | 不收费 | ||||
30 | 低收入家庭认定 | 行政确认 | 南芬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行义务能力 【 规章 】《 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 301号) 第十 一条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但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 ,且家庭财产状况符 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 (以下简称低收入 家庭) ,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 、 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 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 、低收入家庭对象认 定办法》 的通知(本民发〔2020〕59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低 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 》的通知(本 民发〔2020〕60号) |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 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 、低收入家庭对象认 定办法》 的通知(本民发〔2020〕59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低 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 》的通知(本 民发〔2020〕60号) | 公民 | 材料齐备后 40日 | 不收费 | ||||
31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南芬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务院 令第649号) 第48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 ,应当向乡镇人 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 ,经审核 、公示 后,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救助 金额较小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批 。情 况紧急的 ,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临 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5〕 61 号)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 作的通知(本民发〔2017〕57号) |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临 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5〕 61 号) 本溪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 作的通知(本民发〔2017〕57号) | 公民 | 10-20个工作 日 | 不收费 | ||||
32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南芬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 【行政法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务院 令第649号) 第11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 ,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并在申请人 所在村 、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 不予批准 ,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 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 、低收入家庭对象认 定办法》 的通知(本民发〔2020〕59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低 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 》的通知(本 民发〔2020〕60号) | 本溪市民政局 本溪市 财政局关于印发《 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 、低收入家庭对象认 定办法》 的通知(本民发〔2020〕59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低 收入家庭审核确认操作规范 》的通知(本 民发〔2020〕60号) | 公民 | 材料齐备后 40日 | 不收费 | ||||
33 | 对违反《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行 为的处罚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 登记时弄虚作假 , 骗取登记 ,或者自 取得《社会团体法 人登记证书 》之日 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芬区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 法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4 | 对违反《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行 为的处罚 | 对社会团体涂改 、 出租、出借《社会 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或者出租 、出 借社会团体印章等 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芬区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 法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子项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 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 性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 性文件 | ||||||||||
35 | 对违反《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行 为的处罚 | 对社会团体活动违 反其他法律 、法 规,有关国家机关 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芬区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 法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6 | 对违反《社会团体 登记管理条例》行 为的处罚 | 对擅自开展社会团 体筹备活动 、擅自 以社会团体名义或 被撤销登记后继续 以社会团体名义进 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芬区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50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 法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7 | 对违反《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行为的处 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申请登记时弄虚 作假,骗取登记或 者业务主管单位撤 销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芬区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国务院令第 251号 , 1998 年 10月 25 日颁 布) | 法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8 | 对违反《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行为的处 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 涂改、出租、出借 登记证书 ,或者出 租、出借印章等行 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芬区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国务院令第 251号 , 1998 年 10月 25 日颁 布) | 法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9 | 对违反《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行为的处 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 的活动违反其他法 律、法规,有关国 家机关认为应当撤 销登记的行为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南芬区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国务院令第 251号 , 1998 年 10月 25 日颁 布) | 法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40 | 对违反《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 行条例》行为的处 罚 | 对擅自以民办非企 业单位名义进行活 动的或者被撤销登 记的民办非企业单 位继续以民办非企 业单位名义进行活 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芬区民政局 | 民间组织管理 办 |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 国务院令第 251号 , 1998 年 10月 25 日颁 布) | 法人 | 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41 | 对违反《行政区域 界线管理条例》行 为的处罚 | 对擅自移动或损毁 界桩或行政区域界 线标志物行为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南芬区民政局 | 地名办 | 【行政法规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53 号 ,2002 年5月 13 日颁 布)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故意损毁 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 标志物的 ,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 , 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 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 1000 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并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 | 公民或 法人 | 9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42 | 对违反《行政区域 界线管理条例》行 为的处罚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 域界线详图 ,或改 变行政区域界线画 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南芬区民政局 | 地名办 | 【行政法规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353 号 ,2002 年5月 13 日颁 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擅自编制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 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 画法不一致的 , 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 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 下的罚款。 | 公民或 法人 | 9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