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南芬区审计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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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管理领域 | 违法事项 | 适用情形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权力层级 |
1 | 行政处罚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 被审计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反审计法及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提供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对当事人给予教育,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市、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