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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南芬区审计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来源: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24-02-27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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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管理领域

违法事项

适用情形

法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行政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给予教育,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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