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南芬区农业农村局权责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1.取水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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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2.变更取水许可证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8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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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3.变更取水许可证其他内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修正)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行政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9年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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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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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规定》修改)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规定》修改)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谁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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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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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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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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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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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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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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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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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辽政发〔2014〕30号将此项职权下放到市级。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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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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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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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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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许可 | 征占湖泊、河流、库塘湿地审核 |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0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列入国际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禁止开垦、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对于前款规定之外的湿地,从事勘查、矿藏开采和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设施建设,应当不征占或者少征占。确需征占的,建设单位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征占一般湿地的,由市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占省重要湿地的,由省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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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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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停止供水、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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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奖励 | 对供水设施的保护做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1994年7月19日颁布)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制定方案责任:确定在供水设施的保护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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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确认 |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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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确认 | 水土流失危害确认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20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当场受理;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除当场可以更正外,应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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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确认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政资〔1997〕538号)第三条县级及以上水库大坝主管部门是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实行分部门分级负责制。省一级或以上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地(市)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00万至1亿立方米的中型水库大坝和直管的水库大坝;县一级各大坝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所管辖的库容在10万至100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库大坝。登记结果应进行汇编、建档,并逐级上报。各级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可指定机构受理大坝注册登记工作。第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已建成运行的大坝管理单位,应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没有专管机构的大坝,由乡镇水利站申报登记。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水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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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确认 | 水库大坝降等、报废的审定 | 1.水库大坝降等的审定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规章】《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规范性文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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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确认 | 2.水库大坝报废的审定 |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规章】《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规范性文件】《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对全国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1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机构审定其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水利部审定部直属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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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给付 | 对纳入扶持范围、身份确定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每人每年600元补助的给付 |
|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71号,2017年4月14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条第一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当按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主要作为生产生活补助发放给移民个人;必要时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或者采取生产生活补助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扶持标准、期限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四)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六)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七)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 南芬区水利局 | 1.受理责任:对符合移民扶持金发放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履行一性告知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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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征收 | 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
| 【行政法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1月30日由国务院批准,1988年12月20日建设部令第1号)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告知责任:公开征收依据、项目、标准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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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按量、按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复核与告知阶段责任:复核生产建设项目是否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批复文件;告知缴款人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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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征收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五十一条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修正)第三十九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以下统称纳费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以下简称维护费)。第八条维护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代征手续费从维护费中列支,由省财政部门按照维护费征收额5%的比例拨付给代征的地方税务部门,代征部门不得从代征维护费中直接提留。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征收维护费,并向纳费人出具统一印制的缴费凭据。受托代征的地方税务部门应将维护费征收管理纳入其税收征管信息化系统,实行税费同票。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缴纳数额确定方式、征收标准、市级征收的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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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征收 | 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 |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7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三条河道采砂权的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方式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1〕57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含湖泊、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而获得的非税收入。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辽河保护区和凌河保护区以外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第八条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收入实行省、市、县分成体制。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采砂权出让底价、出让方式、价款缴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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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征收 | 水资源费的征收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缴纳数额确定方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市级征收的范围和对象、征收方式(按月征收)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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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征收 | 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该职权暂停征收。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采砂权出让底价、出让方式、价款缴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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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裁决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从事有关活动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裁决 |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及时受理,材料不齐的(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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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他行政权力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0年11月26日颁布)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出让机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并网发电。【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06年12月18日)第十九条 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验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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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其他行政权力 | 主要江河及重要水利水电工程的防汛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修订)第十四条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程规划设计、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以及工程实际状况,在兴利服从防洪,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认定的对防汛抗洪关系重大的水电站,其防洪库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须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批准后,由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有防凌任务的江河,其上游水库在凌汛期间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第三十七条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按照批准的抗旱预案,制订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调度责任:依据制定的防汛抗旱调度方案,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提出调度原则和措施,及时下达指令进行防汛抗旱调度。 2.处置责任:调度指令下达后,拒不服从调度的,依据《防汛条例》、《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责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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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及核查 | 1.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修订)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第二条第四款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报备材料符合标准的,当场受理;对报备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除当场可以更正外,应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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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其他行政权力 | 2.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修订)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规范性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6号)第二条第四款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阶段责任:对报备材料符合标准的,当场受理;对报备材料不符合标准的,除当场可以更正外,应在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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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影响防洪,破坏防洪设施,危害河道、水库大坝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行政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等)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处罚法规定处罚。【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3.【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1991年施行)等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依据。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立案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于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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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取水、擅自设立水文测设站、毁坏水文观测设施等水文水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或者流域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496号令,2007年6月1日公布)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行政法规】《辽宁省水文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出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确定的范围从事水文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二)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三)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地方性法规】1.《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2011年1月11日修正)2.【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文条例》(2011年7月29日公布)。等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依据。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要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或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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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擅自占用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违反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等活动,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以上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一)依法应编水保方案项目,未编制水保方案未批准而开工(二)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保方案或者补充水保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保方案实施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保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水保方案专门存放地以外区域倾倒砂、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以上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要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或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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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行政处罚 | 对水利工程建设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九条等【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等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要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或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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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在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2006年7月7日颁布)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责令退赔,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立案责任:水行政处罚机关对于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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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危害东水济辽工程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东水济辽工程管理条例》(2017年9月28日公布)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沿线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工程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矿(石、砂)、打井、挖塘、修建坟墓、堆放大宗物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在取水口、泵站、电站、配水站、阀井、检修道、通信光缆、输变电线路等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挖掘活动或者兴建与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在地下输水管道上方地面以及其外边界向外延伸至十五米地表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四)侵占、拆除、损毁以及擅自动用工程设施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擅自在工程输变电线路上搭接线路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六)移动、覆盖、涂改、损毁界桩、标识牌等保护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二千元罚款。第三十四条在工程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专业机构评估危害工程安全运行的,由工程沿线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在输水隧洞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矿(石、砂)、挖塘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在地下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采矿(石、砂)、取土、打井、挖塘、修建坟墓、弃置渣土、兴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在穿越河道的输水隧洞、地下输水管道保护范围内爆破、挖砂、取土、堆积大宗物料、改变河道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要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或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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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行为的处罚 |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2018年11月28日公布)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和公共供水企业未报送供、用水资料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未开展水平衡测试或者未制定整改方案并予以实施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供水企业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供水企业或者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未及时抢修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纯净水、矿泉水和饮料的企业,未采用节约用水工艺和技术或者未按照规定回收利用尾水的;(二)特殊用水行业未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的;(三)高耗水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再生水的;(四)市政用水和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而未使用的。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查处的案件,水行政处罚机关要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或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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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城市供水条例》的处罚 | 1.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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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2.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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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3.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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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
| 【规章】《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号,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移送等形式发现的水事案件,涉嫌违法的,应当立案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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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在河道、水库、水土保持、水文监测站等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设施的强行拆除或封闭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构筑物,或从事影响河势、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部门可指定单位代为清理。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审查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义务,确属逾期不履行义务的,依法实施代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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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强制 | 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查封、扣押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地方法规】《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修订)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采砂作业机具,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的;(二)在禁采区、禁采期、临时禁采期采砂的。【地方法规】《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9月26日颁布)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土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并可以采取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以及依法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审查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违法行为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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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强制 | 对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审查催告阶段: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告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标准,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超过30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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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强制 | 防汛抗旱应急处置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联碍物,按照谁投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第四十六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修订)第三十条 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第三十一条 在紧急防汛期,公安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第三十二条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第四十六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第四十七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决定责任:在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根据防汛抗洪、抗旱的需要,经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批准,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法作出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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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检查 |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检查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1月24日颁布)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费缴纳、对进行取水、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及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等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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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检查 | 水利行业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修订)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公布)【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公布)【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2000年9月25日公布)【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2005年9月1日公布)等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相关依据。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监督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开展水利行业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安全隐患及质量问题时,责令改正。 2.督促整改责任:对于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水利行业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处置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及监督检查结束后,及时在水利系统或向相关单位通报调查处理及监督检查结果。按照《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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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检查 | 水利工程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1991年3月22日施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修订)【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2006年12月18日公布)【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2008年11月3日公布)【规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1999年12月7日公布)【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2007年4月1日公布)等行政法规、规章中的相关依据。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每年组织稽察组对重点项目开展常规稽察和专项稽察工作。 2.督促整改责任:对稽察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工程督促整改,并下发整改意见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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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检查 | 防汛抗旱监督检查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2005年7月15日修订)第十五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年2月26日颁布)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防汛抗旱监督检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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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检查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检查责任:负责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划定、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重点治理项目的安排和实施、经费保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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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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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1.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十六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或者动物屠宰之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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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许可 | 2.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检疫合格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十六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或者动物屠宰之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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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许可 | 3.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检疫合格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十六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或者动物屠宰之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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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许可 | 4.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十六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或者动物屠宰之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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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许可 | 5.屠宰检疫合格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十六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或者动物屠宰之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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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1.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规范性文件】《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本委发〔2014〕8号)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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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许可 | 2.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规范性文件】《本溪市委、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的通知》本委发〔2014〕8号)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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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1.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省畜牧局直属动物饲养场、跨省调运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仵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本政发〔2015〕15号)、【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17〕25号)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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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许可 | 3.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省畜牧局直属动物饲养场、跨省调运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仵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本政发〔2015〕15号)、【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17〕25号)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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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许可 | 4.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省畜牧局直属动物饲养场、跨省调运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仵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本政发〔2015〕15号)、【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17〕25号)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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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许可 | 5.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省畜牧局直属动物饲养场、跨省调运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仵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省畜牧局直属动物饲养场、跨省调运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仵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本政发〔2015〕15号)、【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六批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17〕25号)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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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1.初次申领驾驶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发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规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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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行政许可 | 2.换领驾驶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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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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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1.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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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许可 | 2.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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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许可 | 3.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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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1.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家庭承包方式用于养殖生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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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许可 | 2.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用于养殖生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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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许可 | 3.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省属水库除外)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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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其他渔业船员证书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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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1.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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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许可 |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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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许可 |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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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许可 | 水产原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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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许可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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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许可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1.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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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其它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除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外)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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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已取消 |
75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1.生鲜乳收购站许可核发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已取消 |
75 | 行政许可 | 2.生鲜乳收购站许可换发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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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1、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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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许可 | 2、兽药经营许可证换发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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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许可 | 3、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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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许可 | 农药广告审查 | 1.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的广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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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许可 | 2.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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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登记 | 1.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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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许可 | 2.渔业船舶国籍注销(中止)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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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许可 | 3.渔业船舶国籍变更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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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许可 | 4.渔业船舶国籍换发(补发)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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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1.农药经营许可核发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发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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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许可 | 2.农药经营许可变更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发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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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行政许可 | 3.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发布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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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许可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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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许可 | 畜禽屠宰许可证核发 | 3.申请设立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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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许可 | 4.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竣工验收申请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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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行政许可 |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 1.普通兽药《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权限收回市局 |
82 | 行政许可 | 2.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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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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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许可 | 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种子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1993年11月3日辽政办发[1993]56号文件发布,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92号令修订) 第十条 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果树种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果树种苗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取得《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果树种苗经营许可证》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由果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苗木价值10-20%的罚款。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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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行政许可 | 2.果树种苗经营许可证核发 |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辽宁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选育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种子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主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规章】《辽宁省果树管理办法》(1993年11月3日辽政办发[1993]56号文件发布,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92号令修订) 第十条 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果树种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果树种苗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取得《果树种苗生产许可证》、《果树种苗经营许可证》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由果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苗木价值10-20%的罚款。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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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1.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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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许可 | 2.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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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许可 | 3.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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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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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许可 | 执业兽医注册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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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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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行政确认 |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
|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28号)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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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确认 |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确认 |
| 【法律】《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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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确认 | 农机事故责任认定 |
|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接到事故报案,应当记录报案内容。(2)现场报案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未在现场报案,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录报案内容,并在3日内做出是否立案决定。(3)经查农机事故事实存在且在管辖范围内,应当立案并告知当事人。经查事故不存在,或不在管辖范围内的不予立案,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管辖。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2.审查责任:在事故认定前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1)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2)证据的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4)证人或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符合规定的证据,可以作为农机事故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采信。 3.认定责任:(1)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做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做农机事故认定书。对肇事逃逸案件,应当自查获肇事机械和操作人员后10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2)逃逸农机事故肇事者未查获,农机事故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农机事故认定书的,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做农机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3)农机事故当事人无法查清的,应当出具农机事故证明,载明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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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行政确认 |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 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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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确认 | 渔业船舶所有权、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 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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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确认 | 2.渔业船舶抵押登记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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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确认 | 3.渔业船舶租赁登记(境外租进)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以光船条件出租渔业船舶,或者以光船条件租进境外渔业船舶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光船租赁登记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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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确认 | 4.渔业船舶租赁登记(出租境外)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出租人应当持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六项规定的文件,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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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确认 | 5.渔业船舶租赁登记(国内租赁)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共同填写渔业船舶租赁登记申请表,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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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确认 | 6.渔业船舶船名核定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九条 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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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确认 | 7.渔业船舶所有权变更(补发)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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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确认 | 8.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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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确认 | 9.渔业船舶抵押权变更登记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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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确认 | 10.渔业船舶抵押权注销登记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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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确认 | 11.渔业船舶租赁变更登记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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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确认 | 12.渔业船舶租赁注销登记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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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确认 | 种子种苗产地检疫 |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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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确认 |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及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
|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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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征收 | 渔港费收 |
| 【规范性文件】《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复核与告知阶段责任:复核渔船相关材料,告知缴款人渔港费缴费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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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行政征收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复核与告知阶段责任:复核渔船相关材料,告知缴款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费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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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给付 |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补偿费(渔业类)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给与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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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
| 【行政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拟定表彰、奖励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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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其他行政权力 | 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的确认与公布 |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相关信息。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生产和产地环境状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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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年5月8日起施行,2017年2月8日修订)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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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其他行政权力 |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备案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验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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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其他行政权力 | 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备案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验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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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其他行政权力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验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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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其他行政权力 | 乡村兽医登记备案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验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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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其他行政权力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 南芬区农业农村局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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