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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芬区2022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5-18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为深入优化我区营商法治环境,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辽依法办〔2017〕1号)及《本溪市2022年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要点》(本委法治执〔2022〕1号)要求,经区政府批准,本年度,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区人社局、区工信局共7个区管涉企行政执法计划单位18项涉企检查计划,已经区司法局严格审核,检查计划中没有无法律依据的检查事项。现以《南芬区2022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汇总表》方式公示如下,请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南芬区2022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汇总表

序 号

行政执

法机关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1

区卫生健康局

从128家公共场所经营场所项目库中按20%比例随机抽取25家

对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4月检查4家、5月检查5家、6月检查5家、7月检查6家、8月检查5家

现场检查

2

区卫生健康局

从35家医疗机构中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7家

对医政、传染病、放射和计划生育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5月检查2家、6月检查2家、7月检查2家、8月检查1家、

现场检查

3

区卫生健康局

从17家消毒产品经营单位中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2家

对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经营条件、经营过程过程、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从业人员健康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6月检查1家、7月检查1家、

现场检查

4

区卫生健康局

从37家职业卫生单位中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7家

对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危害防护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月份检查1家、6月份检查2家、7月检查2家、8月检查2家

现场检查

5

区卫生健康局

从4家小学项目库中按20%比例随机抽取1家

对学校卫生工作现场检查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8月检查1家

现场检查

6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全区3个在建工程项目

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6月检查3家,8月检查,3家

现场检查

7

区农业农村局

11个用水单位

取水许可、取退水情况、用水量、用水计划、节约用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每月一次检查

现场检查

8

区农业农村局

有地面扰动的工程项目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水土保持措施执行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条例》

 

每季度一次。

现场检查

9

区统计局

从全区31家规上企业名录库中按不高于10%的比例随机抽查4家企业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三、四季度

现场检查

10

南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7家企业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

5月检查4家;6月检查4家;7月检查4家;8月检查3家;9月检查2家

现场检查

11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家企业

南芬区2022年度住所登记告知采取承诺制企业住所进行实地检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022.04.01—2022.10.31

随机检查

1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家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对持续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管理条例》

2022.04.01—2022.10.31

随机检查

1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家休眠企业

南芬区2022年度休眠企业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管理条例》

2022.04.01—2022.10.31

随机检查

1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家信用修复企业

南芬区2022年2家信用修复企业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管理条例》

2022.04.01—2022.10.31

随机检查

15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家机动车销售企业

对机动车销售企业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2022.04.01—2022.10.31

随机检查

16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全区2家旅游景区单位检查

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022.04.01—2022.10.31

随机检查

17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

按照信用等级分类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2022.04.01—2022.10.31

随机检查

18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炸药厂

对民爆生产销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6月1次

9月1次

11月1次

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