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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项目 | 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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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给付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 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接受经济困难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申请;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刑事辩护通知。 2.审查责任:对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公民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以及公、检、法机关辩护通知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对公民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4.送达责任: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人员,为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 5.实施责任:法律援助人员服务结束后,向法律援助人员给付经成本核算包干支付的办案补贴; 6.事后监管责任:对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行政给付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法律援助事项办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卷宗。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办案补贴。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无故拖延支付或者擅自扣减、拒绝支付和侵占、截留、挪用办案补贴。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标准,并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 区司法局 | 1.实施责任: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办案成本需要,按照地区标准包干支付办案补贴。 2.审核责任:援助案件承办人将结案卷宗交法律援助机构,收卷人审核后报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进行案件补贴。3.决定责任:根据承办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节和结案的情况决定案件补贴的金额。 4.监督责任: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是各级人民政府为社会困难群体支付的具有扶贫性质的专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补贴发放要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 |
4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区司法局 | 1.实施责任:按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办法,对调处案件的情节和结案的情况决定案件补贴的金额。 2.审核责任:案件承办人将结案卷宗上报司法所,收卷人审核后报司法局批准,进行案件补贴。 3.决定责任:根据承办人办理调解案件的情节和结案的情况决定案件补贴的金额。 | |
5 | 行政给付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区司法局 | 1.实施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2.审核责任:区司法局对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人员基本情况调查并及时上报。 3.决定责任: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
6 | 行政奖励 |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区司法局 | 1.实施责任:按省厅、市局表彰先进的要求,对拟表彰组织和个人进行初步审核、上报。 2.审核责任:对组织和个人工作情况、奖惩情况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拟表彰组织和个人上报市局。 | |
7 | 行政奖励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 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 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 区司法局 | 1.实施责任:按省厅、市局表彰先进的要求,对拟表彰组织和个人进行初步审核、上报。 2.审核责任:对组织和个人工作情况、奖惩情况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拟表彰组织和个人上报市局。 | |
8 | 行政奖励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区司法局 | 1.实施责任:按省厅、市局表彰先进的要求,对拟表彰组织和个人进行初步审核、上报。 2.审核责任:对组织和个人工作情况、奖惩情况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拟表彰组织和个人上报市局。 | |
9 | 行政奖励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 【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区司法局 | 1.实施责任:按省厅、市局表彰先进的要求,对拟表彰组织和个人进行初步审核、上报。 2.审核责任:对组织和个人工作情况、奖惩情况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拟表彰组织和个人上报市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