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芬区教育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依法、适度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文件所称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将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可以自主选择的权力,按照法律原则和精神,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和事实性质、情节的认定,作出合理、公平、公正的安排,实现对不同行为人的同类行为达到一致性的处理结果。
第三条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四条 市教育局量化和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制定裁量基准。
第二章 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五条 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裁量基准:
(一) 许可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颁布)、《关于印发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教发【2007】068号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本政办发[2019]52号文件、《本溪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 所需要件
幼儿园资质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拟办幼儿园(所)的申请报告及办园方案、拟办幼儿园(所)的房屋及场地证明。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拟任幼儿园(所)的负责人和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3.卫生、消防合格意见。
非学历办学许可证设立,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本溪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立(筹设)申请表。
2.学校资产资金情况。
3.举办者基本情况登记表、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拟任校长基本情况登记表、拟聘主要管理人员登记表。
4.学校章程。
5.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拟聘教师登记表。
6.专业设置教学计划。
7.主要教学设备、设施及图书一览表。
8.消防、卫生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9.开具不在动迁范围材料。
10.拟任会计基本情况登记表。
11.拟任出纳基本情况登记表。
非学历办学许可证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申请,变更举办者的须由举办者提出。
2.变更举办者的须交:(1)机构财务清算报告书;(2)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变更举办者的决议;(3)拟变更的举办者为个人的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住址及有关单位对其本人的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 ;拟变更的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须提交单位名称、地址及法人资格证明。
3.变更层次、类别的须交:(1)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变更层次、类别的决议;(2)与拟变更层次、类别机构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明(教师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职称证);(3)与拟变更层次、类别机构相应的设备、仪器、器材清单;(4)校舍简况。
4.变更办学场所须交:校舍简况;校舍、场地证明材料;安全、消防、卫生部门关于新办学场所的验收合格证明。
非学历办学许可证分立、合并、终止,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机构分立、合并、终止申请书。
2.机构分立、合并、终止须交财务清算报告书。
3.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机构分立、合并、终止(根据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决议书。
4.合并、分立机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的简况及资格证明。
5.合并、分立机构法定代表人简况。
6.合并机构或分立机构的校舍、场地证明材料及安全、消防、卫生部门关于新办学场所的验收合格证明。
7.合并机构或分立机构的教师情况包括教师学历文凭、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职称证。
8.合并机构或分立机构的设备、仪器、器材清单。
9.机构终止的须提供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办报告。
2.学校资产、资金情况。
3.举办者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
4.筹设批准书和情况报告。
5.学校章程、课程计划、专业设置、教材等。
6.工作人员资格证明情况。
7.消防、食药监、卫生部门验收合格证明。
(三)审批流程
1、民办非学历办学机构审批流程:举办者向行政审批大厅教育窗口咨询并提出申请——教育局、民政局分别上市级行政部门核名——举办者按照行政审批大厅教育窗口提供的流程表准备相关材料——行政审批大厅教育窗口对材料初审——成职科复审——勘验场地——科室复审人、负责人签字后由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下发办学许可证——建立审批卷宗存档。
2、幼儿园审批流程:举办者本人(单位)提出办园申请——幼教科实地进行场地勘验——举办者到民政部门进行核名——持核名单及场地勘验报告到办事大厅申报相关材料——幼教科复审——下发开办许可证——行政审批结案。
第三章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学校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1.受理材料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的违法材料进行收集和整理,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违法事实。
2.检查取证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确保处罚有理有据。
3.告知责任: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教育行为的学校及相关人员进行处分。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裁量基准:
1.受理材料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的违法材料进行收集和整理,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违法事实。
2.检查取证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确保处罚有理有据。
3.告知责任: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4处罚责任: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条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违规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裁量基准:
1.受理材料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的违法材料进行收集和整理,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违法事实。
2.检查取证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确保处罚有理有据。
3.告知责任: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4处罚责任: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裁量基准:
1.受理材料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的违法材料进行收集和整理,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违法事实。
2.检查取证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确保处罚有理有据。
3.告知责任: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4处罚责任: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条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组织和个人的处罚。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裁量基准:
1.受理材料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的违法材料进行收集和整理,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违法事实。
2.检查取证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确保处罚有理有据。
3.告知责任: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4处罚责任: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和责任人的处罚。
实施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自2012年4月5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裁量基准:
1.受理材料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的违法材料进行收集和整理,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违法事实。
2.检查取证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确保处罚有理有据。
3.告知责任: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4处罚责任: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学校、教师违规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义务教育条例》, 学校、教师违反规定,擅自违反课程设置规定和教育教学计划授课,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有偿补课或者讲新课的,体罚、变相体罚、侮辱、歧视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视情节对校长或者教师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裁量基准:
1.受理材料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的违法材料进行收集和整理,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违法事实。
2.检查取证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确保处罚有理有据。
3.告知责任: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4处罚责任: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考试工作人员有舞弊行为的行政处分。
实施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自2012年4月1日起起施行)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舞弊行为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受理材料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的违法材料进行收集和整理,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违法事实。
2.检查取证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确保处罚有理有据。
3.告知责任: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4处罚责任: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1991年4月26日发布)第十九条 被督导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按干部管家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拒不执行督导机构和督学的督导措施的;(二)阻挠、抗拒督学依法行使职权的;(三)打击、报复督学的。
裁量基准:
1.受理材料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的违法材料进行收集和整理,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违法事实。
2.检查取证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确保处罚有理有据。
3.告知责任: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4处罚责任: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五条 对幼儿园违规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发布)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裁量基准:
1.受理材料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的违法材料进行收集和整理,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违法事实。
2.检查取证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确保处罚有理有据。
3.告知责任: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4处罚责任: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实施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1.受理材料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的违法材料进行收集和整理,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违法事实。
2.检查取证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确保处罚有理有据。
3.告知责任: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4处罚责任: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罚。
实施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自1990年5月14日实施)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裁量基准:
1.受理材料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的违法材料进行收集和整理,确定相关责任人的违法事实。
2.检查取证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确保处罚有理有据。
3.告知责任:对当事人进行告知并批评教育,责令改正。4处罚责任: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四章 行政确认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十八条 对中小学教师进行聘任。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自2009年8月27日起实行)第九条 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由校长按有关规定在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职务限额、结构比例、职务工资总额内,自主聘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裁量基准: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聘任工作实施方案,经教育局班子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2.信息公开责任:网上公布岗位及聘任条件及招聘结果。
3.资格审查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审查应聘教师材料。
4.招聘考试责任:可采取面试、试讲、考核等形式,根据岗位设置要求及教师应聘情况,由聘任领导组研究聘任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合理划定招生范围。
实施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划片)。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可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划片)。优质初中要纳入多校划片范围。
裁量基准: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划片入学办法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区教育局审验学生户口、住房等材料。
3.审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
4.决定责任:(1)对审查合格的学生,下发入学通知书。(2)对于材料不齐的学生,告知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3)对于不符合就学条件的学生,告知不予受理原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南芬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