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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2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证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辽宁省行政程序规定》《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以及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据称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在查处林业违法行为时,综合考虑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选择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处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轻重不一。

(三)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对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教育先行原则。纠正违法行为,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将违法行为的种类进行详细归纳,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阶次,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阶次,将不同的违法行为阶次裁量阶次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

一般基准:在法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阶次的不同按比例不同的行政处罚基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予以告诫,不予行政处罚。具体要求是: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降低一个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处罚:

(1)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6)其他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阶次进行行政处罚:

(1)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属实的。

第五条 建立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执法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进行指导。适用“案例”指导制度的对象,应当是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使用“案例”指导制度的结果,应当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度一致或基本一致。参照“案例”,并不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在说明特殊理由的前提下作出例外的裁量。

第六条 建立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七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原则上应当对照本制度附表所规定的种类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

第八条 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报送案件审查时,应当提交证据材料,在相应执法文书中对自由裁量情况作出必要说明和建议。

第九条 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提交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自由裁量情况进行审查,对需要作出必要说明而没有作出说明的,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员补充说明。

自由裁量最终由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因自由裁量不当,导致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变更的,或者造成错案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实施后,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其作出新的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附基准未涉及到的行政处罚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南芬区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