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芬区统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处罚权限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与处分: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 予以警告 予以通报 处以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合合合合合合合议委员会批准 | ||||
个体工商户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 | 予以警告 予以通报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 予以警告 予以通报 对企业事业组织处以2000千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 |||||||
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三)、(四)、(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 予以警告 予以通报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 |||||||
2 |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迟报统计资料的 | 予以警告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 |||||
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迟报统计资料的 | 予以警告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予以警告 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 |||||||
个体工商户有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予以警告 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 |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 |||||||
3 |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 |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处以2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至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二)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管理混乱或者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 未经批准,发表尚未公布的地区性统计资料的 |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合合合合合合合议委员会批准 | ||||
未经批准或者备案,公布行业性统计资料或者专业性统计资料的, | 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 |||||||
擅自公布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资料的 | 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 |||||||
无人负责统计工作,管理混乱或者统计人员调动工作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情节轻微的 | 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千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 |||||||
4 |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一)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的;(二)隐瞒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事实真相,转移、藏匿、毁弃或者伪造、篡改统计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的;(三)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妨碍、抗拒统计检查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四)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 统计人员工作失职,造成统计资料重大差错的, | 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元的罚款。 |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 ||||
隐瞒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事实真相,转移、藏匿、毁弃或者伪造原始凭证及相关资料的 | 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1000元的罚款。 |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 |||||||
阻挠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妨碍、抗拒统计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2500元的罚款。 |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 |||||||
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的, | 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4000元的罚款。 |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 |||||||
5 | 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 | 第四十六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合合议委员会批准 | ||||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较重的,或者进行欺诈活动造成他人损失较大的,没有违法所得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 |||||||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的,或者进行欺诈活动造成他人损失严重的,没有违法所得 | 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执法处室负责人报请合议委员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