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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芬区文旅局权责清单(2022年)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9-26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许可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审批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

行政许可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注销审批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经营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

1.营业性演出审批设立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营业性演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2.营业性演出审批变更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营业性演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1.歌舞娱乐场所审批设立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2.歌舞娱乐场所审批变更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3.歌舞娱乐场所审批延续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4.歌舞娱乐场所审批注销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5.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6.游艺娱乐场所变更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7.游艺娱乐场所延续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8.游艺娱乐场所注销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2015〕627号)。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1.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设立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2.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变更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3.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延续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4.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注销审批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文化部令第47号)第七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行政许可

文化类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七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条件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文化基金会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行政许可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7)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8)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9)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7)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8)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9)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1.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7)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8)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9)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7)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8)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9)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3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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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核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公共文化设施拆除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核,实施层级:市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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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7)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8)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9)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3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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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八条第一项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范性文件】《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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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7)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8)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9)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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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1.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节目审批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38号)修订)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 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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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7)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8)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9)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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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2.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节目审批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38号)修订)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 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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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7)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8)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9)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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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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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7)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8)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9)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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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7)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8)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9)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许可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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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7)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8)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9)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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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1.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移动电视业务审批的初审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60号) 申请开办移动数字电视频道,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移动数字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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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7)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8)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9)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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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2.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省、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台名、台标、套数、节目设置变更的初审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60号) 申请开办移动数字电视频道,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移动数字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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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7)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8)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9)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4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许可

3.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的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的初审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60号) 申请开办移动数字电视频道,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移动数字电视。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7)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8)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9)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许可

对广播电视总局负责的移动电视业务审批的初审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4]60号) 申请开办移动数字电视频道,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移动数字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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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7)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8)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9)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许可

对广播电视总局负责的省、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台名、套数、节目设置变更的初审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4]60号) 申请开办移动数字电视频道,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移动数字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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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7)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8)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9)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2、【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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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7)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8)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9)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许可

开办广播电台调频广播、多工广播业务审核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二条: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五)多工广播;(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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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7)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8)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9)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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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第二十八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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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7)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8)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9)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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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7)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8)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9)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行政许可

2.设立站点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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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合同;(4)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明,专业人员名单;(5)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7)与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8)与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9)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演出经纪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5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行政确认

有争议文物的裁定、特定文物的认定及文物级别的确认

 

【规范性文件】《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2009年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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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省文化厅对申请人自行上报或者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省文化厅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
4.告知责任:省文化厅将相关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或由初审上报单位告知申请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行政确认

文物的认定

1.文物的认定(可移动文物)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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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省文化厅对申请人自行上报或者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省文化厅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
4.告知责任:省文化厅将相关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或由初审上报单位告知申请人。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行政确认

2.文物的认定(不可移动文物)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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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省文化厅对申请人自行上报或者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省文化厅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
4.告知责任:省文化厅将相关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或由初审上报单位告知申请人。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行政确认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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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省文化厅对申请人自行上报或者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省文化厅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
4.告知责任:省文化厅将相关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或由初审上报单位告知申请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行政确认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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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省文化厅对申请人自行上报或者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省文化厅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
4.告知责任:省文化厅将相关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或由初审上报单位告知申请人。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行政确认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八条 国务院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二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八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实施层级:省级、市级、县级。(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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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省文化厅对申请人自行上报或者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省文化厅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
4.告知责任:省文化厅将相关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或由初审上报单位告知申请人。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行政确认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保护单位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十五条: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认定项目保护单位并予以公布。第十八条: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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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省文化厅对申请人自行上报或者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省文化厅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
4.告知责任:省文化厅将相关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或由初审上报单位告知申请人。
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行政确认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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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省文化厅对申请人自行上报或者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省文化厅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
4.告知责任:省文化厅将相关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或由初审上报单位告知申请人。
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应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省文化厅对申请人自行上报或者市级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省文化厅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许可。
4.告知责任:省文化厅将相关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或由初审上报单位告知申请人。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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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南芬区文旅局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项目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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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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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备案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验收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备案结果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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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2000年11月10日颁布)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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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备案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验收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备案结果送达申请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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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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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备案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备案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验收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备案结果送达申请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