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芬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 裁量标准 |
1 | 未及时清理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可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6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000元罚款 | ||||
2 | 在城市道路两侧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影响市容的 | 罚款 行政强制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逾期未拆除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元罚款 | ||||
3 |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物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 | ||||
4 | 拆迁、新建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挡、标志的;渣土不及时清运的;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做必要的覆盖的;竣工后不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拆除施工临时设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可处2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6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万元罚款 | ||||
5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 罚款行政强制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逾期不拆除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5000至1万元罚款 | ||||
6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样式、材料、版面及规定的时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影响市容市貌的 | 罚款行政强制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组织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可处1000元罚款 | ||||
7 | 户外广告的图案、文字模糊、陈旧、污损、变形等影响市容市貌的 | 罚款行政强制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元罚款 | ||||
8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露天烧烤食品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对经营者处以50元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经责令的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50元罚款 | ||||
9 | 乱扔动物尸体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可处20元罚款 |
其他 | 轻微以外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50元罚款 | ||||
10 | 早、夜市和其他集贸市场不能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没有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可处5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15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者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000元罚款 | ||||
11 | 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其他 | 轻微以外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万元罚款 | ||||
12 | 建设工地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款规定 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罚款 |
其他 | 轻微以外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000元罚款 | ||||
13 | 运载泥土、砂石、水泥、煤炭、垃圾等易飞物和液体流体的机动车辆,没有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造成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 | 罚款行政强制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责令行为人即时清除;行为人拒不清除或没有能力自行清除的,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对行为人按污染路面处以每延长米10元的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即时清除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拒不清除或没有能力自行清除的 | 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处每延长米10元罚款 | ||||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每延长米10元罚款 | |||||
14 | 机动车带泥上路,造成路面污染的 |
| 《本溪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项规定 责令改正或清除,并可视情节轻重,对每车次处以500元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经责令的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每车次500元罚款 | ||||
15 |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的;活动结束后没有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及产生的废弃物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可处5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15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000元罚款 | ||||
16 | 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驴、骡、马等家畜家禽的 | 没收罚款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拒不处理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 | 予以没收, 并处200至500元罚款 | ||||
17 | 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非有毒有害垃圾不在指定地点排放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 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每吨500元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经责令的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每吨500元罚款 | ||||
18 | 将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倒的;或者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中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000元罚款 | ||||
19 | 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在环境卫生设施内外堆放物品,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处以应建的环卫设施工程造价1~3倍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拒不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的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工程造价1至3倍罚款 | ||||
20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未对城市主次干道、立交桥、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广场负责的;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对小街小巷、住宅区的负责;管理单位未对水域、河道的负责;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未对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共汽车始末站、停车场、影剧院、博物馆、文化体育场(馆)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负责的;市场产权单位、开办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未对集贸市场(含街办市场、早市、夜市)具体负责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未自行负责的;经营者未对营业性门点、摊亭等场所负责的;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未对铁路、公路及其沿线负责的;施工单位未对建筑工地负责的;城市绿化专业组织未对城市绿地负责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未对公共厕所、垃圾收运站点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负责的;责任单位未按照责任书的规定,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 | 罚款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个人50元罚款, 单位2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个人100元罚款, 单位6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个人200元罚款, 单位1000元罚款 | ||||
21 | 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的; 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的;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城市道路路面及其附属设施未保持完好、整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等的 | 罚款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20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60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6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 |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罚款 | ||||
22 | 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的;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的;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的;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 | 罚款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法设施;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200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拆除的 | 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60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拆除或经责令、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对非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元罚款; 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0元罚款 | ||||
23 | 雕塑品破损或者污染,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及时修整,保持其艺术的完美和雕塑品整洁的;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行的机动车,未保持车体整洁,车体缺损、污秽不洁、标志残缺不全及货车无后挡板、罐装车无接漏器的;在公共场所悬挂广告、标语等宣传物品,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的;宣传物品遮盖路标、妨碍交通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及广场、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处的装饰性灯光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未负责设置和维护的;灯光设施残缺或者损坏时,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未及时修复的;管理单位未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陈旧、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保持完好的;城市旱厕、化粪池未及时掏运的;在城市建成区内地吐痰、便溺,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纸钱、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随意倾倒垃圾或者污水、粪便,将垃圾扫入排水井、下水道,在垃圾筒、垃圾收集点内捡拾垃圾和在污水井内打捞溲余的;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露天场所焚烧垃圾等物品,屠宰家禽、家畜等动物的 | 罚款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2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6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采取补救措施或经责令、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000元罚款 | ||||
24 | 经批准进入城市的畜力车未保持车容整洁的,畜粪落地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停放的 | 罚款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每车次1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清除污物的 | 处每车次3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清除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每车次500元罚款 | ||||
25 | 单位和个人未承担清除冰雪费用的 |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清除分担的冰雪费用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其他 | 经责令的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清除分担的冰雪费用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 ||||
26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罚款 |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造或者拆除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或经责令、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0元罚款;对经营性行为的,处5000至1万元罚款 | ||||
27 | 拒不履行除运雪任务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 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10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每场雪每平方米10元罚款, 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0元罚款 |
其他 | 轻微以外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每场雪每平方米10元罚款, 并对单位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 ||||
28 | 未按照规定时限、标准除运雪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 按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罚款, 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0元罚款 |
其他 | 轻微以外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每场雪每平方米5元罚款, 并对单位负责人处300元罚款 | ||||
29 | 因自来水、供暖和下水管道溢水或其他原因造成路面结冰未及时清除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第(三)项规定 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 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
其他 | 轻微以外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每平方米30元罚款,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 | ||||
30 | 向雪堆上倾倒垃圾、污物、污水及向冰雪路面抛撒沙土、灰渣和向路面抛撒积雪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第(四)项 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00元罚款 |
其他 | 轻微以外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00元罚款 | ||||
31 | 以倾倒积雪为由向明沟排放垃圾、污物或未按指定地点排放、堆积积雪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除运雪规定》第(五)项规定 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200元罚款 |
其他 | 轻微以外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000元罚款 | ||||
32 | 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单位500元罚款, 个人5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处单位1500元罚款, 个人1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处单位3000元罚款, 个人200元罚款 | ||||
33 |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单位5000元罚款, 个人1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处单位7500元罚款, 个人2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处单位1万元罚款, 个人3000元罚款 | ||||
34 | 将建筑垃圾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点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责令立即清除,按垃圾量计算,每吨每日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每吨每日5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立即清除的 | 处每吨每日1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每吨每日200元罚款 | ||||
35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 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处75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处1万元罚款 | ||||
36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 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处5万元罚款 | ||||
37 |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 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至4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处4万至7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处7万至10万元罚款 | ||||
38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 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处5万元罚款 | ||||
39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 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处2万元罚款 | ||||
40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处施工单位1万至4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运输单位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处施工单位4万至7万元罚款, 建设单位、运输单位2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处施工单位7万至10万元罚款,建设单位、运输单位3万元罚款 | ||||
41 |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警告罚款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单位1万元罚款, 个人5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并处单位3万元罚款, 个人1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单位5万元罚款, 个人200元罚款 | ||||
42 | 单位或个人产生建筑垃圾未申报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处以责任人200元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其他 | 轻微以外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责任单位5000元罚款, 责任人200元罚款 | ||||
43 | 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堆放建筑垃圾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 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按堆放垃圾量计算,每吨每日处以责任单位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处以责任人3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责任单位每吨每日50元罚款, 责任人30元罚款 |
其他 | 轻微以外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责任单位每吨每日100元罚款,责任人50元罚款 | ||||
44 | 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 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以200元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其他 | 经责令的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00元罚款 | ||||
45 |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封闭运输,造成遗撒、泄漏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由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清除污染,并处以每车次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清除污物的 | 处3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清除污物或经责令、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500元罚款 | ||||
46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罚款没收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建设工程造价5%至6%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建设,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建设工程造价6%至8%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建设工程造价8%至10%罚款 | ||||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 | 能拆除的 | 限期拆除 | ||||
不能拆除的 |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至10%罚款 | |||||
47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可处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30%至70%罚款 |
严重 | 逾期不拆除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可处违法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 70%至1倍罚款 | ||||
48 | 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特别严重 | 不停止建设的 | 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
逾期不拆除的 | 依法强制拆除 | |||||
49 | 擅自占用绿地、临时占用绿地不按期退还的 | 罚款 |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 规定 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缴纳补偿费的两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可处缴纳补偿费的2倍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恢复原状的 | 处缴纳补偿费的2.5倍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正、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缴纳补偿费的3倍罚款 | ||||
50 | 擅自砍伐、移植城镇树木的 | 罚款 |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植树木,并可以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可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3倍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补植的 | 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4倍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所砍伐、移植树木价值5倍罚款 | ||||
51 |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 罚款 |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 规定 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可处评估价值3倍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评估价值4倍罚款 | ||||
严重 |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评估价值5倍罚款 | ||||
52 | 在树木上刻划、贴张或者挂悬物品,以及剥损树皮、树干、挖根或者随意摘采果实、种子、损毁花草的 | 罚款 |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 处3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恢复原状或经责令、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500元罚款 | ||||
53 | 在施工等作业时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000元罚款 | ||||
54 | 向树木旁或者绿地内排放、堆放污物垃圾、含有融雪剂残雪的;喷撒、倾倒或者排放有害污水、污油、融雪剂等影响植物生长物质的 | 罚款 |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 处15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恢复原状或经责令、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000元罚款 | ||||
55 | 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牌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用火或者擅自种植农作物的 | 罚款 |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由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 处35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恢复原状或经责令、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5000元罚款 | ||||
56 | 损坏绿化设施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八)项规定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处该绿化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该绿化设施价值3倍罚款 | ||||
57 | 践踏草坪、穿行绿篱、攀枝、采花、采果的;或者在树木上钉钉子,在树木上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处以5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50元罚款 | ||||
58 | 占压绿地或绿化设施停放车辆损坏花草树木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处以1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以100元罚款 | ||||
59 | 绿地内设置临时商亭、搭棚或摆放摊点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00元罚款 | ||||
60 | 在绿地内养殖放牧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 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000至5000元罚款 | ||||
61 | 擅自利用市政设施架设各类管线、杆线或者设置广告架、灯箱等设施的 | 罚款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3000元罚款 | ||||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5000元罚款 | |||||
62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 罚款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万元罚款 | ||||
63 |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 罚款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5000元罚款 | ||||
64 | 擅自改变城市道路设施结构和使用功能的 | 罚款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其他 | 经责令的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000元罚款 | ||||
65 | 擅自设置护栏,修建台阶、坡道和道口的 | 罚款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10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000元罚款 | ||||
66 | 车辆载物拖刮路面的 | 罚款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元罚款。 | 轻微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其他 | 经责令的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000元罚款 | ||||
67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 罚款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其他 | 经责令的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000元罚款 | ||||
68 | 在铺装路面上进行有损路面的各种作业的 | 罚款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元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其他 | 经责令的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00元罚款 | ||||
69 | 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焚烧物品、修理和冲洗车辆以及撒漏损害路面的其他液体、固体物质的 | 罚款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八)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00元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其他 | 经责令的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00元罚款 | ||||
70 | 机动车辆碾压道路边石或在人行道上行驶的 | 罚款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九)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其他 | 经责令的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00元罚款 | ||||
71 | 擅自在桥涵、隧道架设各种管线、设置广告牌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 罚款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责令立即拆除,造成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可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立即拆除的 | 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万元罚款 | ||||
72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未设置规范或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不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 | 罚款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道路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可处5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10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000元罚款 | ||||
造成设施损坏,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1万元罚款 | |||||
造成设施损坏,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处2万元罚款 | |||||
73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 罚款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责令限期补办批准手续;逾期未补办批准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手续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万元罚款 | ||||
74 | 擅自拆卸、移动、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没收罚款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其他 | 经责令的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 | ||||
75 | 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3米范围内搭棚围栏、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堆放杂物、倾倒有腐蚀性的液体、废渣及擅自使用明火作业的 | 没收罚款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其他 | 经责令的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 ||||
76 | 擅自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设施的 | 没收罚款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 | ||||
77 | 擅自接用、切断路灯电源的 | 没收罚款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其他 | 经责令的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 ||||
78 | 擅自启闭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没收罚款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其他 | 经责令的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罚款 | ||||
79 | 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的 | 没收罚款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其他 | 经责令的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罚款 | ||||
80 | 擅自将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沟渠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 | 罚款 |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2万元罚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其他 | 经责令的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以2万元罚款 | ||||
81 | 无营业执照在街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 | 罚款 | 《本溪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2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 | 处35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50元罚款 |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