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南芬区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清单
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适用范围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处罚权限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1.对区本级各部门和各办事办及经济开发区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3)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其他处理措施。 2.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 (1)给予警告;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审计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后批准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 对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1.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 (1)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2.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 (1)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审计局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后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