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芬区2023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本南司发〔2023〕1号
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芬区2023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各涉企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管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打造全区优良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就我区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凡无执法依据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
各涉企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南芬区2023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凡无执法依据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如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要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检查,执法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至区司法局备案;国家、省、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30日内向区司法局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二、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对能够合并的要合并,能够联合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区司法局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三、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切实增强服务意识
各涉企行政执法机关除采用传统的现场检查外,鼓励采用大数据、视频监控、无人机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检查,尽量减少现场检查频次,积极开展探索“综合查一次”,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合理选择辅导建议、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约谈等方法,实施“服务型”执法检查。
附件:南芬区2023年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南芬区司法局
2023年2月10日
附件
2023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序号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1 |
南芬区卫生健康局 |
从127家公共场所经营场所项目库中按10%比例随机抽取13家 |
对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管理档案、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5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
4月检查2家、5月检查2家、6月检查2家、7月检查3家、8月检查2家、9月检查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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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
1-2 |
南芬区卫生健康局 |
从35家医疗机构中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7家 |
对医政、传染病、放射和妇幼健康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等行政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5月检查2家、6月检查2家、7月份检查2家、8月份检查1家 |
现场检查 |
1-3 |
南芬区卫生健康局 |
从17家消毒产品经营单位中按照10%比例随机抽取2家 |
对经营许可证、经营条件、经营过程、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从业人员健康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8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6月份检查1家、7月份检查1家 |
现场检查 |
1-4 |
南芬区卫生健康局 | 从37家职业卫生单位中按照20%的比例随机抽取7家 | 对职业健康管理、职业危害防护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管理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5月检查1家、6月检查2家、7月份2家、8月份2家 |
现场检查 |
1-5 |
南芬区卫生健康局 |
从4家小学中按20%比例随机抽取1家 |
对学校卫生工作现场检查 | 《学校卫生管理条例》(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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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检查1家 |
现场检查 |
2-1 | 南芬区水利局 | 用水企业 | 取水许可、取退水情况、用水量、用水计划、节约用水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每月一次 | 现场查验 |
2-2 | 南芬区水利局 | 有地面扰动的工程项目 |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及执行情况,水土保持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条例》 | 每季度一次 | 现场查验 |
3-1 | 南芬区住建局 | 建筑工地 | 安全生产 | 安全生产条例JGJ59-2011建设工程强制性国家标准 | 5月至11月 | 双随机 |
3-2 | 南芬区住建局 | 个体工商和企业 | 燃气排放 | 燃气锅炉条例 | 1月至12月 | 随机检查、联合检查、聘请专家检查 |
4 | 南芬区统计局 | 从全区32家规上企业名录库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随机抽查4家企业 |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 三季度、四季度 | 现场检查 |
5-1 | 南芬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炸药厂(南芬生产点) | 安全生产 | 《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6号) | 6月 | 现场检查 |
5-2 | 南芬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炸药厂(南芬生产点) | 安全生产 | 《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6号) | 11月 | 现场检查 |
6-1 | 南芬区人社局 | 2家企业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 | 5月 | 现场检查 |
6-2 | 南芬区人社局 | 2家企业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 | 6月 | 现场检查 |
6-3 | 南芬区人社局 | 2家企业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条 | 7月 | 现场检查 |
7-1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家企业 | 南芬区2023年度住所登记告知采取承诺制企业住所进行实地检查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1月至12月 | 随机检查 |
7-2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8家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对持续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管理条例》 | 1月至12月 | 随机检查 |
7-3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家休眠企业 | 南芬区2023年度休眠企业 |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管理条例》 | 1月至12月 | 随机检查 |
7-4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家信用修复企业 | 南芬区2023年2家信用修复企业 |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管理条例》 | 1月至12月 | 随机检查 |
7-5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家机动车销售企业 | 对机动车销售企业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 1月至12月 | 随机检查 |
7-6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全区2家旅游景区单位检查 | 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月至12月 | 随机检查 |
7-7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进行检查 | 按照信用等级分类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检查监督管理办法》 | 1月至12月 | 随机检查 |
8 | 南芬区医疗保障局 | 全区定点医药机构抽取4家 | 医保基金使用监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 | 1月至12月 | 随时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