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芬区教育局行政自由裁量权一览表
部门名称:(盖章) 本溪市南芬区教育局 填表时间:2023年9月8日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 别 | 法律依据 | 具体条款内容 | 具体情形 | 自由裁量标准 | 承办 |
1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 1.没有造成安全事故 | 责令其限期整改 | 安全办 |
2.未能及时整改的 | 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
3.拒不整改者,造成无法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警告 | ||||||
2 | 对弄虚作假或以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 行政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 | 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人事科 |
3 | 对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侵占或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备,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1.体罚、变相体罚幼儿 | 1.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并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教师资格,并停止办园。 | 学前教育办 |
2.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 | 2.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3.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对幼儿造成负面影响 | 3.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处以200-1000元罚款,并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4 | 对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 1.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 | 1.责令限期整顿。 | 学前教育办 |
2.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 | 2.停止招生。 | ||||||
3.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 3.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 ||||||
5 |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伪造材料等手段取得考试资格及考试舞弊、破坏考试秩序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 |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十四条 | 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三)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 1.情节轻微的 | 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 | 招考办 |
2.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 ||||||
3.情节严重的, | 除了取消考试成绩外,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