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种 类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适用条件或事实要件确定标准 | 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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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 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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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责 令停产 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 款规定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5000元罚款 | ||||
2. |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 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 计、施工的;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 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 设计的;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 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 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 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 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的 |
罚款 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由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 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三款 规定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 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 者机构强制执行。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至4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或停止施工的 |
处4万至7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不执行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7万至10万元罚款 依法强制执行 | ||||
3.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3万至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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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经责令,停业整顿的 | 处5万至7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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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7万至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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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 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 虚假报告的 |
没收罚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的,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 者并处10万至14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5万至7万元罚款 |
一般 |
轻微、严重以外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3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 或者并处14万至17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7万 8万元的罚款 | ||||
严重 |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 者并处17万至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8万至10万元罚款 | ||||
5. | 生产经营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 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 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 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 | 责令停 产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须的资 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 停业整顿。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必须的资金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6.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 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 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处个人经营的投资人2万至6万元罚款 |
较重 | 造成较大事故的 | 处个人经营的投资人6万至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重大事故的 | 处个人经营的投资人10万至15万元 | ||||
特别严重 |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 处个人经营的投资人15万至20万元 | ||||
7.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罚款责 令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 位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5万至8万元罚款,责令产停业整顿 | ||||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8万至10万元罚款,责令产停业整顿 | |||||
8. |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罚款暂 停吊销 资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 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20%至28%罚款 | ||||
造成较大事故的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28%至35%罚款 | |||||
造成重大事故的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35%至42%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 42%至50%罚款 | |||||
9.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建筑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 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 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未如 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的;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 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 岗作业的 |
罚款责 令停产 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规定 责令 限期改正 ,处十万元 以下 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1万至5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5万至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生产经营单位1 万至15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万元罚款 | ||||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生产经营单位1 万至2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万元罚款 |
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 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 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 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关闭、破 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 、报 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 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 息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 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 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 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 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餐 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 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
罚款责 令停产 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规定 责令 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 以下 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1万至3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3万至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5万至15万元罚款,直接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10万至20万元罚款,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1.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 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 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 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 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 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进 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 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 管控措施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 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1万至5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5万至10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生产经营单位1 万至15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万元罚款 | ||||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生产经营单位1 万至2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万元罚款 | |||||
12.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的 |
罚款责 令停产 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 条规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1万至3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立即或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3万至5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执行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万至10万元罚款 | ||||
13.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 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 者个人的 |
没收罚 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 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 处10万至14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 处14万至17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7万至2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
14.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 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 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
罚款责 令停产 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 条第二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1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1000元罚 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3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5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5.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 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 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 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罚款责 令停产 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 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1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5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3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5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
16.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 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 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 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 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 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罚款责 令停产 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 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1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3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5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7.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 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 任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 条规定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2万至至8万元罚款 |
一般 | 轻微、严重之外的 | 处8万至14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4万至20万元罚款 | ||||
18.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 监督检查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 条规定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首次 | 处生产经营单位2万至10万元罚款,直接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罚款 | ||||
第二次及以上 |
处生产经营单位10万至20万元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万元罚款 | |||||
19. |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 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 险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 条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5万至10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10万至1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5万至20万元罚款 | ||||
20.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 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 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 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30万至40万元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40万至50万元元罚款款 | ||||
21. |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 察 、设计的 ;采用新结构 、新材 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 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 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 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罚款责 令停业 降低吊 销资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规定 责令限期整改,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 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至15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15万至20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22.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 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 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挺 尸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 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责令停 业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 | ||||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23.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 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 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 和装置的 | 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合同价款1倍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合同价款2倍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合同价款3倍罚款 |
24.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 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 机具及配件的 | 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 定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5万至6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业整顿的 | 处6万至8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业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8万至10万元罚款 | ||||
25.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 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 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师人员现场 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 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 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罚款 责令停 业整顿 降低资 质等级 吊销资 质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 责令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 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5万至6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 | 处6万至8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8万至1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 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26.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 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所需费用的 |
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挪用费用20%至30%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挪用费用30%至40%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 | 处挪用费用40%至50%罚款 | ||||
27.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 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 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 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 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 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 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 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 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 用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 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 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罚款责 令停业 整顿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5万至8万元罚款 | ||||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8万至10万元罚款 | |||||
28.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 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 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 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 脚手架 、模板等 自升式架设设施 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 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 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 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 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 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责令停 业整顿 罚款降 低资质 等级吊 销资质 证书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 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 | ||||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29.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罚款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三款规定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自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 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2万至10万元罚款 |
其他 | 轻微以外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 | ||||
30. | 施工图审查机构未对施工图结构安 全进行审查的;施工单位未建立健 全安全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 定期和专项检查的 | 罚款 |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 七条规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改 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75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万元罚款 | ||||
31. | 施工单位在招标中将为施工人员支 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为竞争性 费用的;建设工程停工后未经检查 合格擅自复工或被停工整改而未经 验收合格擅自复工的;施工现场不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的 |
罚款 |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 八条规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改 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万元罚款 | ||||
32. | 工程监理单位未建立健全有关安全 监理档案的;未对内容不全、不能 指导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 工方案及时纠正的;未对工程项目 的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 制的;未在施工现场对二等(含二 等)以上工程项目, 以及二等以下 且危险程度较高的工程项目设置专 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 |
罚款 |
《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 十条规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改 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60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万元罚款 |
33.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罚款没 收违法 所得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 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施工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至40万元罚款 | ||||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至50万元罚款 | |||||
34.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建筑施工 企业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的 | 罚款没 收违法 所得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 责令其在建项 目停止施 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至6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施工,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手续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至8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补办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至10万元罚款 | ||||
35.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 | 罚款 没收违 法所得 吊销许 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处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 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处罚。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并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一般 | 轻微、严重以外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至35万元罚款,并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严重 |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至50万元 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36. |
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 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罚款没 收违法 所得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责令其在建项目停 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施工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至40万元罚款 | ||||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至50万元罚款 | |||||
37. | 出租单位、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 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未 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未按照 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 案的 | 罚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 八条规定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轻微、严重以外的 | 处7500元罚款 | ||||
严重 |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万元罚款 | ||||
38. | 安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 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 及现场施工条件的;未制定建筑起 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将建筑起重 机械安装 、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 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 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 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 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 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未按 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 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 装、拆卸作业的 |
警告罚 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 九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
39. | 使用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 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 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 措施的;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设置 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的设备管理人员的;建筑起重机械 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 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 患后,方重新投入使用的;未指定 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 查的;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 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 置的 |
警告罚 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 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40.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安装单位提供 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 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 所需的施工条件的;未审核安装单 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 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未审核安装单 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审核使用单位 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 施工现场有多 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组织制定 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 安全措施的 |
警告罚 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 一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
41. | 监理单位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 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 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的 ;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 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 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未监督安装单 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未监督检 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的 |
警告罚 款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 二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
42.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 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 全措施的;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 工整改的 | 罚款责 令停止 施工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 三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 责令停止施工。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责令停止施工 | ||||
43. |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 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本规定在 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 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 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 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 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 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 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 处置措施的。 |
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第二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 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
44. |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 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 |
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第三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二)项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 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 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 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至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15万至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 元罚款 |
45. |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 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 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 工安全的意见的 |
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第三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并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并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并处5000元罚款 | ||||
46.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第三十二条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 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 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 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 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3000元罚款 | ||||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 吊销资质证书,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
47. |
施工单位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 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 交底的 |
罚款责 令停业 整顿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第三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 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责令限期改 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5万至8万元罚款 | ||||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8万至10万元罚款 | |||||
48. |
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 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的 |
罚款责 令停产 停业整 顿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第三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 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 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1万至3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3万至5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5万至15万元罚款,直接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生产经营单位10万至20万元罚款,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万元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49. |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 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的 |
罚款暂 停或者 吊销其 与安全 生产有 关的资 格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第三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 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 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一般事故的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20%至28%罚款 | ||||
造成较大事故的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28%至35%罚款 | |||||
造成重大事故的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5%至42%罚款 | |||||
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 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2%至50%罚款 |
50. | 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 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 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 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 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 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 项施工方案的 |
罚款暂 扣安全 生产许 可证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第三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 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万元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 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
51.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 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施 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 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本规定组织 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 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 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档案的 |
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第三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
52. |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 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罚款责 令停业 整顿降 低资质 等级直 至吊销 资质证 书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第三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监理单位总 监理工程师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 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 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 | ||||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53.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 或者停工的 |
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第三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 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 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 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 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 | ||||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54.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 时,工程监理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和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报告的 |
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 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 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 | ||||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55. | 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 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 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本规定参 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本规定建 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第三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
56. | 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 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本规定编制 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 监测的;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
罚款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 定》第三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 | ||||
57.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 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 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 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50万至65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65万至80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80万至100万罚款 | ||||
58.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 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 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 者暂停资金拨付。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0.75%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 | ||||
59. |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 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 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 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 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 ,擅 自施工 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 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 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 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 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 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 备案的 |
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 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30万至40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40万至50万元罚款 | ||||
60.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包 括房屋建筑工程)或者开工报告未 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
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施工,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1.5%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 ||||
61. |
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 为规避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将 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
罚款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 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 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建设单位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施工单 位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施工,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建设单位工程合同价款1.5%罚款,施工 单位2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建设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施工单 位3万元罚款 |
62.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 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 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 合格工程验收的 |
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 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 | ||||
63.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责令改正 ,处 1万元 以上 10万元 以下 的罚 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至4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4万至7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7万至10万元罚款 | ||||
64.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罚款责 令停业 整顿降 低资质 等级吊 销资质 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 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 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 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 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 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可以责令停止整顿;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 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5 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 款,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 ||||
严重 |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 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倍 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65.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 工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规定 予以取缔,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 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 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严重以外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 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 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3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严重 |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 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2 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3%至4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66.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 工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 揽工程的 |
吊销资 质证书 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 规定 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 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 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 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严重以外的 | 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 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或者监理酬金1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 合同价款2%至3%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 |
严重 |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 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或者监理酬金2倍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 合同价款3%至4%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 以没收 | ||||
67.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 义承揽工程的 |
罚款 责令停 业整顿 降低资 质等级 吊销资 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 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 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 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 程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 者监理酬金1倍罚款,施工单位工程合同 款2%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 程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 者监理酬金1.5倍罚款,施工单位工程合 价款3%罚款,可以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 程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 者监理酬金2倍以罚款,施工单位工程合 价款4%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68.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 法分包的 |
罚款 责令停 业整顿 降低资 质等级 吊销资 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 款规定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对勘 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 上百份之一 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证书。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至30%罚款,施工 单位工程合同价款0.5%罚款,可以责令停 业整顿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30%至40%罚款,施工 单位工程合同价款0.75罚款,可以降低资 质等级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勘察、设计单位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40%至50%罚款,施工 单位工程合同价款1%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69.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罚款 责令停 业整顿 降低资 质等级 吊销资 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 款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 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 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 至30%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0 至40%罚款,可以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40 至50%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70.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 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 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 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 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至15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15万至23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3万至30万元罚款 | ||||
71.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 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 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罚款 责令停 业整顿 降低资 质等级 吊销资 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 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 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 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72.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 、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的 ;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 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罚款 责令停 业整顿 降低资 质等级 吊销资 质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至13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13万至16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6万至2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73.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 履行保修义务的 |
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至13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13万至16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6万至20万元罚款 | ||||
74.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 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 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 签字的 |
罚款没 收违法 所得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 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50万至65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65万至80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80万至10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 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75.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 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 监理业务的 | 罚款没 收违法 所得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 责令改正 ,处5万元 以上 10万元 以下 的罚 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5万至6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6万至8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8万至1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 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76.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 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的 | 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 款规定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50万至65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65万至80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80万至100万元罚款 | ||||
77.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 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 罚款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 款规定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5万至6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6万 处8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8万至10万元罚款 | ||||
78.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 计、施工单位的 |
罚款 |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八条第 一款第( 一)项规定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 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万元罚款 | ||||
79. | 建设单位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 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 罚款 |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八条第 一款第(三)项规定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 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使用,在规定时间内补办手续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万元罚款 |
80. | 建设单位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 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 |
罚款 |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八条第 一款第(四)项规定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 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未使用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已使用的,进行技术鉴定的 | 处2万至3万元罚款 | ||||
拒不技术鉴定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万至5万元罚款 | |||||
81. |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 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 的 | 降低资 质等级 吊销资 质证书 |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 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 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 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 一般 | 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 | 降低资质等级 |
严重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82. |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 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 | 罚款 降低资 质等级 吊销资 质证书 |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条第 (三)项规定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 令限期返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2万至4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返工的 | 处4万至7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7万至10万元罚款,依法降低资质等级 者吊销资质证书 | ||||
83. | 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 题的 | 罚款 降低资 质等级 吊销资 质证书 |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一条规 定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 以通报批 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 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 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轻微、严重以外的 | 通报批评,并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成经济损失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罚款,依法降低资 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84.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 规定出具虚假数据的 | 罚款 降低资 质等级 吊销资 质证书 |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二条规 定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检测费5 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 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以检测费5至6倍罚款 |
一般 | 轻微、严重以外的 | 处以检测费6至8倍罚款 | ||||
严重 | 造成经济损失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检测费8至10倍罚款,依法降低资质等 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85. |
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 |
罚款 |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四十四条规 定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 5000元 至5万元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5000至1.5万元罚款 |
一般 | 轻微、严重以外的 | 处1.5万至3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造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万至5万元罚款 |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万元罚款 | ||||
86. |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罚款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 七条第一款规定 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0万至15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15万至23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3万至30万元罚款 | ||||
87. |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 | 罚款 责令停 业整顿 降低资 质等级 吊销资 质证书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 八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 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 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 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88. |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 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 签字的 |
罚款没 收违法 所得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 九条规定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 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50万至65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65万至80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80万至100万元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 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89. |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
罚款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 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 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施工的 | 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万元罚款 | ||||
90. |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
罚款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 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 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轻微、严重以外的 | 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万元罚款 |
91. |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建筑工程施 工许可证的 |
罚款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 二款规定 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施工的 | 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万元罚款 | ||||
92. |
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 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处罚 |
罚款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 定 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 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 记录予以通报。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罚款 |
一般 | 轻微、严重以外的 | 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8%罚款 | ||||
严重 |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10%罚款 |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使用的 | 处30万至40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40万至50万元罚款 | ||||
93. |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 警告罚 款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 定 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消; 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3万元的罚 款; 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 业资质。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 |
其他 | 轻微以外的 | 处3万元罚款 | ||||
94. | 建筑业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 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 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 承揽工程的;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 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 当手段谋取中标的;未取得施工许 可证擅自施工的;将承包的工程转 包或违法分包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施工的;恶意拖欠分包 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 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 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 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 书上岗的;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 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伪 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 质证书的;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 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 量安全事故的 |
警告罚 款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 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警告,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处3万元罚款 | ||||
95.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 ******变更手续的 | 罚款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 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5000至1万元罚款 | ||||
96. | 建筑业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 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或者拒绝、 阻碍监督检查的 |
罚款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 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 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万元罚款 | ||||
97.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 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警告罚 款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以1000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5000至1万元罚款 | ||||
9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 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 警告罚 款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其他 | 轻微以外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
99. |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 业贿赂的;涂改、伪造、出借、转 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
警告罚 款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
100. |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时******变更手 续的 | 罚款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 定 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 办理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5000至1万元罚款 |
101.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 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 | 罚款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5000至1万元罚款 | ||||
10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罚款 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停 业整顿 降低资 质等级 吊销资 质证书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 资质证书。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1倍罚款,有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 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1.5倍,有违 所得的,予以没收; 可以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2倍罚款,有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吊销资质证书 | ||||
103. | 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承揽工程的 | 罚款没 收违法 所得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 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其他 | 轻微以外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倍罚款;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104. | 以欺骗手段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罚款没 收违法 所得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第三款规定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 费1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其他 | 轻微以外或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 费2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105.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活动的 |
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 | ||||
106.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 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 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活动的 | 罚款 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停 止执行 业务 吊销资 格证书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 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至3倍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至4倍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至5倍罚款; 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 ||||
107. |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 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规定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50万至65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65万至80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80万至100万元罚款 | ||||
108.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 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 罚款 责令停 业整顿 降低资 质等级 吊销资 质证书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规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 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 计费25%至30%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 计费30%至40%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可以 降低资质等级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 计费40%至50%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
109. |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 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 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 罚款 责令停 业整顿 降低资 质等级 吊销资 质证书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 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 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 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逾期不改正的 | 处10万至20万元罚款 | ||||
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20万至30万元罚款 | |||||
特别严重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的 |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 ||||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情节严重的 | 吊销资质证书 | |||||
110. | 企业不及时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 二条规定 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5000至1万元罚款 | ||||
111. |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资质信用档案信息的 | 罚款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 三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 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5000至1万元罚款 |
11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 他形式非法转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资质证书的 |
警告罚 款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 四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
11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 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 |
罚款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 条规定 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 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 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一般 | 轻微、严重以外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 得的,处违法所得 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114.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涂改、出 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 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泄露执业中 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 的;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 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弄 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
罚款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 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 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 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 得的,处违法所得 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115.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 册建造师证书的 |
罚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1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一般 | 轻微、严重以外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有违法 得的,处违法所得 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116. | 未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执业印 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 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或者以注册建 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 |
警告罚 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并可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的 | 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 ||||
117. |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 执业的 | 罚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可处5000元罚款 | ||||
118. | 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不履行注册 建造师义务的;在执业过程中,索 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 的其他利益的;在执业过程中实施 商业贿赂的;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 合格的文件的;允许他人以自己的 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同时在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 证书和执业印章的;超出执业范围 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的 |
警告罚 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 元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且不超过 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且不超过 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且不超 3万元罚款 | ||||
119. |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 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 的罚款 | 罚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5000至1万元罚款 | ||||
120. | 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 虚假注册材料的 | 警告罚 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 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万至3万元罚款 |
121.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 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罚款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 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2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通报 |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警告,并处600元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 ||||
122.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 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 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 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 标人之间竞争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5万元罚款 | ||||
12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 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 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可并处1万至3万元罚款 |
一般 | 轻微、严重以外的 | 警告,并处3万至6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并处6万至10万元罚款 | ||||
124.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 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 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 中标的、未中标的 |
罚款没 收违法 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 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 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招标项目合同)金额5‰至 6‰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罚 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轻微、严重以外的 | 处中标项目(招标项目合同)金额6‰至 8‰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8%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以行贿谋取中标或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的;串通投 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 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 |
处中标项目(招标项目合同)金额8‰至 10‰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1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25.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 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 犯罪的、未中标的 |
罚款没 收违法 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 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 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 的比例计算。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中标项目(招标项目合同)金额5‰至 6‰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6%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轻微、严重以外的 | 处中标项目(招标项目合同)金额6‰至 8‰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6%至8%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的;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 |
处中标项目(招标项目合同)金额8‰至 10‰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8%至10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26.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 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 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 的其他情况的 |
罚款没 收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规定 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 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 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 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 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警告,没收收入的财物, 可以并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轻微、严重以外的 | 警告,没收收入的财物, 并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警告,没收收入的财物, 并处5万元罚款 | ||||
127.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 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 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规定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 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可处中标项目金额5‰至6‰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6‰至8‰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8‰至10‰罚款 |
128.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 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 罚款 没收违 法所得 责令停 业整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 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 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至6‰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轻微、严重以外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6‰至8‰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 业整顿 | ||||
严重 |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8‰至10‰罚款;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29.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 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 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 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至6‰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6‰至8‰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8‰至10‰罚款 | ||||
130. | 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 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 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 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 和本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 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可处1万至4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4万至7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7万至10万元罚款 | ||||
131. |
招标代理机构: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 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 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 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 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提供咨询的 |
罚款没 收违法 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五条规定 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 规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 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 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 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 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5万至1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5%至6%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 |
一般 | 轻微、严重以外的 | 处10万至18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数额6%至8%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 ||||
严重 |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8万至2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数额8%至1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法所得 | ||||
132. |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 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六十六条规定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可处1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3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5万元罚款 | ||||
133.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或 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 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七十条第一款规定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 评审。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可处1万至4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4万至7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7万至10万元罚款 | ||||
13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 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 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 件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七十三条规定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可处中标项目金额1‰至4‰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4‰至7‰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7‰至10‰罚款 | ||||
135. |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 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 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或者 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协议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七十五条规定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 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可处中标项目金额5‰至6‰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6‰至8‰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中标项目金额8‰至10‰罚款 | ||||
136.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 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
罚款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 八条规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 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 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可处项目合同金额5‰至6‰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6‰至8‰罚款 | ||||
严重 | 逾期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项目合同金额8‰至10‰罚款 |
137. |
招标代理机构: 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 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 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罚款没 收违法 所得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 九条第一款规定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 重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停止其一定时期 内参与相关领域的招标代理业务,资格认定 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 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5万至1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 额5%至6%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轻微、严重以外的 | 处10万至18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数额6%至8%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 | ||||
严重 | 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8万至2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数额8%至10%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法所得 | ||||
138.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 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 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 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 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 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罚款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 三条第二款规定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 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可处1万至4万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4万至7万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7万至10万元罚款 | ||||
139. | 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 中标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 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 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 履约保证金的 |
罚款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 一条规定 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 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 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 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可处中标金额1‰至4‰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中标金额4‰至7‰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中标金额7‰至10‰罚款 | ||||
140. |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 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
罚款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 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罚款 |
一般 | 经责令,改正的 | 处60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1万元罚款 | ||||
一般 |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 | 处居民用户200元罚款, 非居民用户2000元罚款 | ||||
严重 | 拒不停止或经责令、处罚之后再次违法的 | 处居民用户2000元罚款,非居民用户1万 2万元罚款,予以暂停供暖,恢复 供暖设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