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芬区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2021年8月18日,本溪市南芬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闫振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经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现场调查闫振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法事实成立,证据确凿,南芬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之规定,依法给予闫振林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1年8月23日结案,现将处罚结果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
闫振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姓名 |
处罚案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1 | 闫振林 | 闫振林 | 闫振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1、罚款(人民币):2000元。 2、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