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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南芬区应急管理局对辽宁众达轧辊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来源: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6-3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键词】

安全生产、安全警示标志、行政处罚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案例符合《安全生产执法手册》表1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内容。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本溪市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辽宁众达轧辊有限公司 事由:铸造车间浇筑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023年6月13日上午,南芬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隐患一处:该单位未在铸造车间浇筑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检查当日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同时对公司安全部部长韩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处理理由及结果】

根据《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讯问笔录》和可以认定辽宁众达轧辊有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未在铸造车间浇筑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人罚款民币壹仟元整(1000 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