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南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辽宁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处罚
【要旨】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南芬区人社局。行政相对人:辽宁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由:2022年1月19日,南芬区人社局接到本溪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转办丁善明欠薪案件的通知。经查,丁善明、陈通等31人在青云山风景区“幽谷大平台钢结构”项目中被拖欠2021年2月-11月期间工资46.4万元。
【处理理由及结果】
执法机关认为,辽宁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南芬区人社局对辽宁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辽宁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案办理完毕,于2023年2月8日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