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芬区街道职责准入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乡镇(街道)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通知》(辽委办发〔202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晰街道权责事项,减轻基层负担,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结合南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职责准入,是指除《南芬区街道权责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外,其他确需街道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事项,均应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才能委托或交由(以下简称“下放”)街道办理。
第二条 建立南芬区街道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任召集人,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以及区营商局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召集筹备,牵头抓好督导落实,对拟下放事宜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区委编办配合区政府办公室对拟下放职责事项进行初评;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是否适应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需要提出意见;区司法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的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区财政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的相应工作经费提出意见;区人社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涉及到的人员聘用等事项予以审核指导;区营商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是否进驻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条 区职能部门下放职责事项应严格按照事前酝酿、提出申请、组织审核的程序办理。
(一)事前酝酿。在提交职责事项调整的书面申请前,职能部门应当与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和街道先行协商、征询,主动与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沟通。
(二)提出申请。职能部门、街道均可作为申请主体。申请方在书面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就拟准入职责事项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明确下放工作职责名称、法定依据、权责内容、区街职责边界以及职责下放后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人员安排等内容,并就合法性、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综合论证。
(三)组织审核。根据职责事项,按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进行审核。
1.简易程序。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要求,且职能部门与街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把关后,重点就明晰职责分工、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等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如成员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下放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区分管职责准入工作领导(联席会议召集人)审签同意后予以准入;如成员单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一般程序办理。
2.一般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要求,但职能部门与街道初步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召开协调会,汇总协商意见,提交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报请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准入。
第四条 对已办结或到期的已下放职责事项,由职能部门联合相关街道或者由相关街道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撤销申请,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报区分管职责准入工作领导(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予以撤销。
第五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或不宜继续列入《目录》的事项,参照准入程序及时调整或取消。
第六条 未列入且按照规定不宜列入《目录》的职能部门职责,符合以下要求的,可按照准入机制交由街道办理:
中央、省、市明确要求交由街道办理的临时性、阶段性职责;区政府以及职能部门确需交由街道办理的临时性、阶段性职责;其他确需交由街道办理的临时性、阶段性职责。
建立临时性、阶段性权责事项清单,上述事项按程序审核后交由街道办理,实行动态管理。临时紧急任务可口头请示后先行办理。
第七条 区职能部门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擅自将已明确由自身承担的权责事项交由街道办理,不得以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核验收、加强属地管理等方式向街道下放工作责任。
第八条 经审核准入的事项,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及时调整《清单》,职能部门与街道联系,街道协助落实。《清单》应及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经审核准入的事项,区职能部门要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街道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技术等各类保障措施。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对街道承担的事项进行培训、指导。
第十条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切实加强跟踪问效,对已审核准入的职责事项,督促职能部门和街道及时办理职责事项准入工作,对已审核批准撤销、调整或取消的事项进行跟踪,确保不得擅自或变相将相关职责继续下放街道办理。
经审核准入的事项,如区职能部门未将权力下放到位,或者权力下放后经费、人员、技术等各方面未提供相应保障,街道可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反映。联席会议办公室接到反映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如核实无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督促区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权力下放和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技术等各方面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对不适合通过准入方式交由街道办理,区职能部门又难以完成或者履职成本过高的事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规定的,可通过向社会购买的方式实施。
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的事项,应当明确区主管部门、受买方以及街道的职责,不得变相交由街道办理,增加街道负担。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南芬区街道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芬区街道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街道职责准入事项申请表
附件1
南芬区街道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统筹协调全区街道职责准入工作,及时解决街道职责准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完善街道职责准入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工作会商,强化协作配合,建立本制度。
一、组织机构
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营商局组成,由区政府有关领导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成员名单如下:
召集人:彭志超 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赵永胜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栾鸿云 区委组织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张孔志 区委编办主任
冯荣海 区民政局局长
姜 莉 区司法局局长
李忠全 区财政局局长
刘旭堂 区人社局局长
孙舒伟 区营商局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等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接替其岗位的同志接替相应工作,不再另行下文调整(涉及区领导的除外)。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召集筹备,牵头抓好督导落实。对拟下放职责事项进行初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二)区委编办:配合区政府办公室对拟下放职责事项进行初评。
(三)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是否适应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城街社区治理需要提出意见。
(四)区司法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的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
(五)区财政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的相应工作经费提出意见,保障相关经费与派交职责同步进行。
(六)区人社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涉及到的人员聘用等事项予以审核指导。
(七)区营商局:负责对拟下放职责事项是否进驻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提出审查意见。
三、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南芬区关于街道职责准入工作。
(二)协调区职能部门与街道关于街道职责准入和权限下放事宜,研究解决涉及街道职责准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三)厘清区职能部门与街道关于派交街道职责的边界。
(四)需要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的其他有关事宜。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召集人召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会议视议题需要请有关单位人员列席。成员单位根据工作情况需即时召开联席会议的,须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召开。
(二)联席会议议题由召集人提出,并确定召开时间及形式,也可由成员单位提出,报召集人同意后列入议题。
(三)联席会议召开前,各成员单位要对议题进行充分研究;联席会议上,各成员单位要针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形成决议。
(四)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五)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下发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
附件2
街道职责准入事项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 ||
申请准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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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准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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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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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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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分工及 运行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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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限 | 阶段性□ | 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
常规性□ | 长期 | |
征求街道意见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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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工作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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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办公室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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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审定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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