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芬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3月)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 相对人名称 | 案由(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决定(通知)日期 | 实施机关 |
(本南)应急罚[2024]矿1号 | 裴某某 |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对本溪市宏大矿业有限公司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及时发现本溪市金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新入职员工培训时间未到72小时入厂作业,对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裴某某给予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4年3月25日 |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
(本南)应急罚[2024]矿2号 | 本溪市金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对本溪市宏大矿业有限公司本溪市金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检查发现,新入职员工培训时间未到72小时入厂作业,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 本溪市金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4年3月25日 |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
(本南)应急罚[2024]矿3号 | 本溪思山岭云新矿业有限公司 | 国家矿山安监局辽宁局及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查管理局第四督导组、市应急管理局、南芬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矿长金玉生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带班下井,带班次数少于计划次数。 |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 本溪思山岭云新矿业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4年3月25日 |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
(本南)应急罚[2024]矿4号 | 金某某 | 国家矿山安监局辽宁局及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查管理局第四督导组、市应急管理局、南芬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矿长金某某未按照《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带班下井,带班次数少于计划次数。 |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 金某某给予人民币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4年3月25日 |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
(本南)应急罚[2024]矿5号 | 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 | 国家矿山安监局辽宁局及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查管理局第四督导组、市应急管理局、南芬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未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要求与职工同上同下;2.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1条规定主通风机未按规定连续运转。 | 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浙江南源矿建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人民币伍万捌仟元(58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4年3月25日 |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
(本南)应急罚[2024]矿6号 | 于某某 | 国家矿山安监局辽宁局及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查管理局第四督导组、市应急管理局、南芬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项目部经理于某某领导带班下井,未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要求与职工同上同下;2.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1条规定主通风机未按规定连续运转。 | 1.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 于某某给予人民币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4年3月25日 |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
(本南)应急罚[2024]矿7号 | 李某某 | 2024年3月7日,国家矿山安监局辽宁局及辽宁省地方矿山安全监查管理局第四督导组、市应急管理局、南芬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机电副经理李某某领导带班下井,未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要求与职工同上同下。 |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 李某某给予人民币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4年3月25日 |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