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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芬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5月)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5-20 浏览次数: 【字体: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相对人名称

案由(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决定(通知)日期

实施机关

(本南)应急罚[2024]1号

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1日19时30分许,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厂区院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施工单位1名工人受伤,22时50分经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你单位对本公司内部运输车辆管理存在漏洞,安全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对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陆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4日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本南)应急罚[2024]2号

马某某

2024年3月11日19时30分许,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厂区院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施工单位1名工人受伤,22时50分经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马某某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对马某某作出罚叁万柒仟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4日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本南)应急罚[2024]3号

马某某  

2024年3月11日19时30分许,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厂区院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施工单位1名工人受伤,22时50分经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马某某对本公司员工安全管理缺失,对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存在盲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

对马某某作出罚款壹万零伍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4日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本南)应急罚[2024]4号

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1日19时30分许,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厂区院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施工单位1名工人受伤,22时50分经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你单位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和《本溪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第九条第一项

对河北荣威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叁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0日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本南)应急罚[2024]5号

孟某某 

2024年3月11日19时30分许,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厂区院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施工单位1名工人受伤,22时50分经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孟某某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对孟某某作出罚捌仟陆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0日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

(本南)应急罚[2024]6号

杜某某

2024年3月11日19时30分许,辽宁高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厂区院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施工单位1名工人受伤,22时50分经本溪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存在漏洞,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

对杜某某作出罚款叁仟叁佰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0日

南芬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