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溪南芬鑫和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2015年第三季度排污费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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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环保局 文章来源:环保局 点击数:474 更新时间:2018-1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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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南芬鑫和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2015年第三季度排污费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南芬区环保局于2016年5月26日进行立案调查。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于2016年6月2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补缴2015年3季度排污费;拟按2015年3季度排污费2284011元的一倍罚款:2284011元;排污费滞纳金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执行之日止,每日按2‰计算。此案件已申请南芬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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